环境污染犯罪的预防与惩罚
【摘要】 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十分复杂,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加强,区域经济开放扩大,经济结构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人们向自然索取的能力愈来愈强。新的经济环境下要求资源利用与开发水平提高,人们大量挖掘地球的资源,砍伐森林,破坏珍贵野生动物,使得它们居无定所,人们在享受着丰盛物质回报的同时却也品尝着大自然带来的各种苦果。环境破坏的同时隐藏着各种各样潜在的环境风险,各种突发性环境事故增多,地震和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雾霾天气侵袭全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到目前为止,全国性雾霾天气的侵袭造成人们各种疾病的突发,黄河上游漂流的成千死猪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引发各种环境灾难。尤其今年,我国发生石油管道爆炸,原油损失千万元,人员伤亡惨重,水土污染和汽车尾气的排放严重超过环境所能负担的,导致雾霾天气增多,间接引起的自然灾害数不胜数,中小企业的化工排泄不达标,使得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由于环境突发事件的紧急和不可预测,使得人们很难积极应对,不能有效减少损失的扩大,给人们生活造成严重的危险隐患,不仅是财产上带来重大损失,也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如果人们继续的破坏自然资源环境,后果将不堪设想。现在各国的环境问题严重,大多采用单独立法或在行政法中规定环境处罚,形成了很强的依附性,但是仍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破坏环境的行为仍然存在,重大环境事故经常发生,尤其放射性物质的泄露,例如日本地震后的核污染问题和海上石油泄露造成的油污就是很好的例子,为忽略环境保护的人们敲响了警钟,为子孙后代造成隐患。我国虽然地大物博,自然资源充足,但是人类肆无忌惮的索取也终将会枯竭,尤其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速度过快,对于自然资源的索取也超速发展,在我国很多煤矿地区出现了土地塌陷问题,长江黄河的濒临物种几乎灭绝,南方地区出现土地裂缝,所有的这一切都与我们不珍惜资源,浪费资源和污染资源有关。我国水土等自然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十分严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重大突发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预防,因为污染严重造成的重大环境事故不断上演,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国应当积极对于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制裁。虽然我国在环境立法上不断完善,相继推出许多相关的环境法律条文规定。但是我国对环境犯罪的立法不够成熟,缺乏完整环境犯罪处罚机制,造成环境事件爆发后,行政处罚不及时,以至于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我国,政府官员和公民环境意识,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很弱,人们基本上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为以后的生活带来多少副作用,也不会为子孙后代考虑到未来的环境危机,所以加强环境立法和建立合理的惩罚机制迫在眉睫。本文将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法律规定进行系统分析,首先从环境犯罪的演进历程探寻其产生的根源。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经验教训,探索惩治环境犯罪的对策。其次,从环境犯罪的体系规定和处罚等方面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对我国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立法提出建议,以便对促进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研究有所裨益。
引 言
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对于环境和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那么必然要产生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染,这些都是伴随着开发利用资源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由于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导致缺乏对环境的保护,严重索取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最终破坏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丧失了保护环境的正确认识。想要改变人们的态度,减少环境犯罪对人类生存的威胁,那么在每一个人的内心就必须有彻底的革命性转变,也就是说,想要使得人们能够正确认识环境,正确对待大自然,改变自己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改变环境价值观念,努力积极解决由于自己的贪婪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除了要加强环境教育,还要改善环境立法,只有提高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人与自然才能和谐相处。当下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对此如果仅仅依靠道德标准已经无法改善,要想更好的解决问题,还需要法律的规制,由此如何建立完善的环境犯罪预防和惩罚机制及法律适用问题成为重点,在环境犯罪方面,西方工业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更为完善。因此,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人类共同的地球母亲,使得环境犯罪行为纳入到国际犯罪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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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环境犯罪的研究现况简述
(一)环境犯罪的概念
环境犯罪虽是新型犯罪,但是它存在于我国发展中的每个时期,所以中国学者也在致力于分析研究环境犯罪,根据最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我国环境犯罪的定义大体有以下几种:其一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断的向自然索取,破坏国家的法律制度,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平衡,造成重大环境事故,行为性质恶劣,具有刑法的应处罚性;其二还有的学者认为环境犯罪是指制造有害产品,危害环境和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或是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环境资源相关法规,破坏大气、水等自然资源,破坏人类人类生存环境和珍贵历史遗产,造成环境资源,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实际危害性;其三也有的学者认为人类无视生态价值,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后,又超标准排放各种废弃物,人与自然不能和谐发展,生态链被破坏,环境要素几乎接近枯竭,长时间的侵害使得自然反馈给人类的是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的类生命健康和财产巨大损失。因此,这种破坏环境行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二)环境犯罪与国际犯罪的关系
人类现在已经意识到无论经济如何发展,都要保证生态安全,因此如何治理环境问题成为了国际会议讨论的中心。据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估算,世界上上的平原正以每年几百万公顷的速度沙漠化,世界上仅有的几个热带雨林也已经被毁,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也在增加。环境污染的全球性破坏了生物链的平衡,迫使人类为了适应环境而改变基因,酸雨、二氧化碳的排放使得农作物减产,温室效应使得冰川融化,南北极的生态遭到破坏,臭氧层破坏使得紫外线的穿透增加,导致了大量环境事故的发生,如英国的大雾天气,日本地震造成的核泄漏污染和中国雾霾天气等等。这些环境污染事件危害极大,既造成了污染又使得人员和财产巨大损失,因此,如何治理环境问题成为了全球关注焦点。
二、环境犯罪的成因及特点分析.........................11
(一)环境犯罪的成因.......................11
(二)环境犯罪的特点........................13
三、预防与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思考...................16
(一)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分析................16
(二)预防与惩罚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19
结 论..................26
三、预防与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思考
(一)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分析
我国刑法在设定犯罪的罪名时依据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和犯罪客体的分析,对刑法罪名采用了设专章规定的模式,这种模式利弊均有,由于环境犯罪侵犯的利益较为复杂,而且环境犯罪的罪名规定冗杂,没有专章规定,这就造成很难区分环境犯罪和其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类犯罪的区别,造成处罚困难,量刑不合理。这是由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复杂,并且有自身的特点,环境犯罪的性质难以把握准确,就会出现有些是环境犯罪,却被列入到其他犯罪一章中,体现不出刑法的严谨性和揭示犯罪本质的目的。还有是罪名设置方面,目前现有的环境犯罪的条文比较少,罪名设置老旧,有很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并没有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如何增设新罪名我国法学家也有相关研究,如破坏草原和噪音污染等罪名,虽然看似很常见的行为模式,但是不加以刑法处置会造成更多的环境隐患。
(二)预防与惩罚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
环境犯罪时刻危害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对自然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损害,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破坏性和毁灭性。因此环境犯罪的行为类型的确定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处罚手段,环境犯罪的行为类型大体上分为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等。同时这种细化表明对环境犯罪研究的深入,也表明各国开始完善刑法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刑事处罚中应当实行严格责任制原则。在美国把没有经环境准入许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在法国,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某一类工业结构将构成犯罪,德国的法典也规定了处理废物的犯罪。在我国刑事处罚中应当实行严格责任制原则,所以如何建立良好的立法体制去预防环境犯罪成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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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当前我国刑法需要对环境犯罪进行立法上的完善,来应对日益增加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其目的是通过惩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和资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加强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但并不能说明我们已经很完善,只是暂时预见到到可能发生的环境犯罪行为,未来对于环境犯罪的研讨将是历史上的飞跃,进一步去完善我国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21 世纪的经济发展速度会远远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需要向自然索取的也会增多,工业化水平还会继续提高,将环境问题解决好会决定各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并且环境问题也会引发国际政治经济危机,各个国家的资源劳动输出加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会导致各国治理环境上的推诿和争议,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刻不容缓,需要法学家们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将刑法干预环境问题的范围拓宽,走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不断提高的民众对于环境权的保护意识,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备的对策,加大环境犯罪的处罚,以便更好的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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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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