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意与刑事裁量权的平衡
[论文摘要]现代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意对法院刑事判决的影响不可避免。在此我们有必要厘清民意与刑事裁量权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之间的互动,把握好理性民众的合理诉求,使民意对刑事裁量权产生积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民意 刑事裁量权 相互关系
近些年来,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关注,民意对这些案件的审判工作产生影响。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机关,处理好民意与刑事裁量权的关系显得十分必要。同时民意的消极影响需要司法机关做到有效规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裁量权行使的公平公正,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正义。
一、民意与刑事裁量权的一般理论
人民群众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随着近代 “人民主权说”、“社会契约论”的兴起,人们参与国家管理、社会建设的热情空前高涨,表达自己意愿的空间更加广泛。执政者倾听民意,善待民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一)问题的提出及基本概念的解析
药家鑫案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们关注案件、评析案情,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民意浪潮,给法官审判带来民意压力。司法机关在刑事裁量时如何应对民意呢?
民意即大众意愿、愿望和意志。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健全,各种征求民众意见的座谈会、听证会层出不穷,人民的意愿得到了政府的充分支持。同时中央出台措施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司法建设,民众也意识到法律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意义。当下,一些刑事案件经过媒体的曝光,成为民众关注的对象。民众评判各种刑事案件,有形或无形中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我们需要直面民意。
民意在刑事领域表现为民众对案件的关注评判,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民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民意是民众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作出的判断。由于民众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普法宣传的深入,在了解案情之后,常能根据自身朴素的善恶观念以及有关法律常识得出较为合理的判断。但是由于民众获取案情大多来源于新闻媒介,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且易受大众传媒的影响,故不能准确的得到判断。此外法律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色彩,且犯罪情节往往错综复杂,也会影响到民意对嫌犯的评价。民众在对案情进行评判时会考虑案件的本身以及悲剧产生的根源,然后综合做出相应的判断。若该判决有违民众的认知则会引发非议甚至是民意的爆发。如2003年轰动一时的刘涌二审改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争议。人们对这样的犯罪分子的“免死”普遍存在不满。这一情况促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才使这场风波得到平息。如果不能对民意进行有效地疏导的话,可能会产生各种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民意具有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因为民众对于一个刑事案件的评判是受多重因素影响的,在一些案件中群众的反应在不同阶段会呈现差异。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案情逐渐明晰,人们对案件的判断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甚至会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如果顺应了这样有波动的民意,将会对法院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民意还具有复杂性。由于民众的知识构成、家庭背景、年龄、婚姻状况、工作经历等的不同,民众在分析刑事案件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差异。同时中国人口众多,到底多少人的意见算是主流理性意见呢?这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正是由于各种差异,法院在处理问题时需要更多地考虑法律条文的规定,正确看待民意的差异,这样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过多地考虑这种复杂性的民意只会让人联想到民意在操纵司法,妨害司法的公正。民意具有监督性。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有权对审判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在司法政策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王胜俊关于死刑判决“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的谈话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民意对刑事裁量权的影响
随着法治教育和宣传力度的加强,信息的方便获取以及自身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人们喜欢了解各种案件,并产生对案件的看法。正是由于民众的广泛关注进一步带动了媒体的介入,法院的审理工作被置于摄像机、闪光灯及网络媒体之下,案件审判显得更加开放、透明。这种特殊的监督使得法院审案的公正性得到提高,一些人为幕后操作现象消失,人们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得到提升。
但过分强调民意的影响也会对案件的审判工作产生不利。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顺应了愤怒的民意则可能导致个案的不公,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强调要注重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如果按照民意从重从快处理案件,可能会平息一时风波,但若事实审理不清,证据把握不严格,造成冤假错案,那将是社会不可承受之痛。
二、刑事裁量权尊重民意的必要性
民意与刑事裁量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在刑事裁量中排斥民意在中外各国都不具有现实性。在现代法治健全的美国,它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十几名成员中并非都十分熟悉法律,他们是在“控辩双方谁提供的证据,谁提出的意见更能说服和打动他们”的情况下才作出相应的判断。同时,陪审团的意见对最后法官定罪判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陪审团的意见何尝不是一种民意呢?
(一)理论层面的分析
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无疑是法官断案量刑的主要依据,那么具有非规范性色彩的民意是否能对刑事裁量产生影响呢?我们需要明确民意对刑事裁量权的影响是否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产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与民意对刑事裁量权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切合的,两者并不矛盾。此外从政治层面来看,国家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民众参与对案件的讨论,各种情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宣泄,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有利于民众加强社会参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由于民意的介入,法官可以以此作为判断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但法官需要更加谦抑,更加谨慎的处理案件,避免因为判决,导致民意的反弹。从法律层面来看,如果从绝对的罪行法定主义来观察,民意是被排斥在法官量刑考虑范围的,法官只能依据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慎做出判决。但从目前中国刑事司法实际来看,立法者和司法者倾向于采纳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时把民意和维护社会大局的需要也考虑进去,综合参考各方面的因素,作出判决,而不仅仅是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现今许多案件被媒体及时披露,引发社会各界对案件热议。从昔日典型的张金柱案、刘涌案、许霆案、吴英案等案件中我们能发现民意对刑事审判工作的一种“压力”。因此,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是可行的。当然这不能认为是民意取代司法判决,也不能考虑“民愤”、“民怨”等情绪化、不理性的声音。
(二)现实层面的分析
第一,从制度层面来看,民众对刑事司法的意见成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重要参考是有依据的。例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决策的科学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刑事审判工作不是听取“民怨”、“民愤”,而是听取理性民众对正义的要求。正因如此,国家从保证司法民主渠道的畅通,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颁布了相关司法政策文件,从制度上鼓励民众参与司法,维护民众的司法参与权。
第二,从社会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益的多元化,各种矛盾日益凸显,我们已经处在一个社会的转型期间。同时民众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更加强烈。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各种反映民众的利益没有得到职能部门的重视的案件。例如在崔英杰案中,崔作为一个小本经营的商贩,当发现自己新三轮车被城管“无情”的收缴时,由于一时激动,将城管人员杀死。该案直接反映了当下中国弱势群体生存的艰辛,折射出公共管理的困境。经媒体报道,崔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很多人都表示出对崔的同情。在遇到这种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法官判案要慎之又慎,适当接纳民意,在维护受害者利益的前提下,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好社会的深层次矛盾。
第三,从实践层面来看,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够细致,法律适用上不够严谨,程序上出现纰漏,甚至受人请托办“人情案”、“关系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司法系统内部加强自我监督以及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外,民意的监督影响也十分必要。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尽管有些意见可能被认为是“不理智”的,但是“兼听则明”。不怕一些过激的言论,只怕没有群众的声音,这才是最可怕的。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民众对刑事审判的支持和关注,无疑对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众参与对案件的探讨与监督,客观上也是对我国法律事业的一种推动。
此外,其它一些情况的出现,导致民众对法院判案不够信任,需要民意的监督:
司法审判领域存在“同罪异罚”现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标准不统一。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社会情况各异,对于相类似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出现些许不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案件审理结果悬殊过大,反映出量刑标准不统一,就会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此外,司法的透明度不够,信息公开度也不够,这也会让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北大陈瑞华教授指出了影响审判公开的六大因素:第一,旁听证制度是公民旁听公开审判的限制。第二,对媒体参与公开审判的限制。第三,决定审判公开与否成为人民法院的 “特权”。第四,判决书的公开流于形式。第五,裁判文书不说理。第六,,开庭审理只宣读笔录,缺乏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②陈教授认为司法缺乏实质性的公开损害了人们的司法利益。正因如此为了维护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积极鼓励民众对司法的参与监督及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民意之下刑事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我们在分析其民意对刑事裁量权的影响时,也需要辩证地看待其负面的影响,引导民意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民众对刑事案件的了解大多来自大众传媒,因为在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人不可能跑到受诉地区了解案情,只能借助便捷的现代传媒。如果媒体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立场,就会引导人们产生错误的立场,引发人们对案件的不理智揣测。媒体需要公正客观地报道事件的真相。但在媒体日益商业化市场化的背景下,我们要防范媒体为吸引公众关注而炒作案件。在西方国家,它们通常采取一些限制性举措来达到防范媒体干扰司法的目的。例如英国就颁布了《藐视法庭法》及相关的禁止报道制度,体现出英国司法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在我国加强对舆论的监管,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也是必要的。
近些年我国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也给司法公开透明制度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当下,网络媒体在信息采集、报道、评论等方面较传统媒体优势明显。网络信息化使得一些重大争议案件“浮出水面”,不在囿于法院的审判大厅。但是需要规避以下不利情况:第一,不排除个别人利用民意,煽动民意,甚至以群众“意见领袖”自居,达到影响个案审判的目的;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判决书、庭审现场等向民众进一步开放,但要防止流于形式。第三,法官不是闭着耳朵去判案,在听取网络舆情意见时要更加仔细地甄别,防止一些网络水军假借民意干扰审理。
对于审判机关而言,民意的监督使得案件的审理工作处在阳光之下。甚至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对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启动了视屏技术现场直播案件的审理全过程,让越来越多的人能及时了解案件,这是对过去“闭门式”审理工作的一种突破。当民众发出合理的司法期待时法官需要作出相应的回应,这其实是对审判工作的一种新的要求。当面对有情绪化倾向甚至被操纵的民意时,法官就需要理性的看待了,作出相应的判断,防止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遭到破坏。
那么如何构建民意对刑事案件影响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机制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法院要将案情及时公开,避免因为案情披露不细致导致媒体、
公众对案件的猜测,导致案件的升温。判决书也不必总是“模板式”,对于一些需要论证说理的部分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这样才能让人信服。除此之外,加强民众与法院的直接互动也很重要。一些案件导致民意沸腾的直接动因就是法院消极被动甚至是漠视民意,这样舆论必然会将法院推向风口浪尖。可以建立类似于“听证”的一种咨询制度。听取具有代表性的各行业人员对具体案件的看法,法院审理工作的意见,尤其是听取批评性意见。同时需要完善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制度弊病很多,很多人也从不同视角进行批评和提出改进措施。在笔者看来,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吸纳民意参与司法实践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好、实践好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法治社会不是一朝一夕建成的,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民意对刑事裁量权的影响既是客观事实,也是必须必要的。同时我们需要对民意进行规范引导,使民意与刑事司法达到真正的契合。
本文编号: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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