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投资人诉讼地位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6-16 08:47
<正>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发展,吸收存款的手段及资本经营的形式不断变化、不断更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犯罪")的形式从直接吸储到变相吸储,再到现在的互联网式吸储;技术从线下到线上,花样翻新,手段多样。大量投资人被各式非吸手段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被高收益所吸引,纷纷向"假银行"存款、借贷。非吸犯罪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破坏银行业吸储借贷,还因参与投资人数量众多对社会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的认识
二、投资人诉讼地位司法认定的困境
(一)不允许投资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现实困境
(二)投资人作为证人参与诉讼产生的法律矛盾
(三)投资人以被害人的诉讼身份参与诉讼程序
三、投资人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性及可行性
(一)被害人身份与刑法法益的冲突
(二)将投资人认定为被害人的合理性
本文编号:3995173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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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的认识
二、投资人诉讼地位司法认定的困境
(一)不允许投资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现实困境
(二)投资人作为证人参与诉讼产生的法律矛盾
(三)投资人以被害人的诉讼身份参与诉讼程序
三、投资人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性及可行性
(一)被害人身份与刑法法益的冲突
(二)将投资人认定为被害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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