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思考
[论文摘要]为了解决当前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工作压力大,影响司法效率的问题,新刑诉法专门针对简易程序作出了几处修改,这一举措,有效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提高司法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试从新刑诉法的修改要点分析,辩证地看待修改前后给公诉实务带来的挑战,积极探究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简易程序 公正和效率 出庭 影响 对策
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因此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也愈来愈紧密细致,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愈来愈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为了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简易程序的设置做了比较大的改动,这也对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笔者试从修改前后的区别分析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对策,供大家商榷。
一、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分析
(一)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要大很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从前后两条比较,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案件,当然还要符合其他条件。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能够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必将大大提高司法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将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实现刑事诉讼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启动时基于检察院的建议和法院的决定,这是“国家本位”诉讼价值观的体现,被告人没有程序的选择权,如果其不想使用简易程序,只能通过当庭翻供或者做无罪辩护的方式来对抗,而随之产生的加重刑罚的可能使得被告人不敢做这样的尝试。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被告人对使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明确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庭审中审判人员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三)强化了对简易程序适用的规范
首先,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次,确定了相应的救济或者纠错程序,对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四)明确了公诉人应当出庭制度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基于这一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将简易程序不出庭当做常态,而出庭则成为特例。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加强诉讼监督,形成控辩裁三方诉讼职能的典型审判程度样态,另一方面也是试图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一种努力。
通过对修改前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分析,不难发现,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统筹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初衷。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迫求司法效率;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强化简易程序适用的规范,明确公诉人出庭制度体现了追求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简易程序规定的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改变过去法院对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缺乏监督的现状,这无疑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提高了自身地位和权威性。但与此同时公诉人出庭带给检察机关理念变迁和对工作内容的重新定义,更是对公诉人职业素质和精力的巨大挑战,只有正视困难和压力,从实践中积极寻找对策,才能从容应对挑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办案观念产生较大影响
首先,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其次,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最后,简易程序出庭可能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对公诉工作的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正确把握司法操作中微观问题
在执行简易程序时需要梳理程序简化的具体内容,特别要关注哪些程序是不能被简化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简化,新刑诉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的规定,即认罪的真实性确认程序不能简化并且关于量刑的程序也不应省略。除此之外的其他程序,原则上都可以简化,包括宣读起诉书、证据调查程序等。
(三)在量刑阶段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
简易程序出庭带给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量的增加是有限的,而集中起诉所要求适用法律和量刑标准的把握却对其提出挑战,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
三、建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的几点想法
简易程序的设置是一整套制度安排和机制运转。该程序实施中某一个环节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公诉部门应积极应对目前的新形势,及时采取对策,努力开辟公诉工作的新格局。
(一)充分发挥优势,探索高效模式
一是简化审理模式。公诉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与法院、公安机关做好协调和衔接,构建协作机制,采用相对集中移送起诉、提讯、提起公诉、出庭的方式办理。二是简化程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依法简化提讯犯罪嫌疑人笔录、简化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简化制作出庭预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保证被告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只宣读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起诉罪名及适用法律条款部分;举证、示证时只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的主要内容等。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诉工作案多人少背景下程序公正的实现,也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切实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审理的效率,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减少出庭人员数量。针对公诉科目前案多人少的实际状况,可通过与法院协调,简化公诉人出庭程序,确定只派一名公诉人出席法庭,不再派书记员出庭记录。出庭中简化、概括举证及质证,公诉意见和量刑意见合并发表,做到程序不减少,内容有简化。
(二)快速审查案件,建立快办机制
公诉部门在贯彻简易程序实现案件分流时,应把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快速审查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1.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为使集中审查制度真正产生实效,应把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快速审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尝试确定由相对固定的办案组或者专办人员来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内勤在收案后及时将案件交给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将案卷移送人民法院。如可在公诉部门分设普通程序办案组、简易程序办案组以及综合组,对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办案组审查处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办案组审查。
2.强化内部沟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加强院内各部门的沟通。监所部门对羁押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已经判决的罪犯要逐人谈心,了解他们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以及判决的结果是否服判息诉,对于他们提出的审判程序违法、提出上诉等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公诉部门;控申部门接到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控告举报或申诉的,应及时与公诉部门沟通,对案件重点审查、妥善处理,避免因简易程序适用不当而引发的信访风险。
3.将效率提升的关口前移,注重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程序简化并重,增加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意见的环节,在听取被告人意见中可以尝试将证据交换、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提出一并交换意见,包括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将一系列对被告人权利确认、证据确定的工作放置在庭前阶段解决,以节省庭审时间。同时注意加强同法院和公安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协作,统一常见多发性犯罪的证据证明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延伸到侦查环节,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引导公安机关逐步提高证据收集、运用的水平,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三)加强重点审查,注重量刑情节
由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关注的重点,在于决定其量刑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因此,对于量刑情节告知书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事实、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力求阐述详尽,证据有效有力,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从而实现出庭效果上的短、平、快。公诉部门应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工作,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量刑方面控辩对抗有所加强的要求。
(四)强化后勤保障,摆脱办案困境
基层检察院应根据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公诉部门编制数量和检察官职数,并注意努力保持公诉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在完善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通过内部调剂人员力量、增加编制、招录速录员等办案辅助人员等措施,有效缓解案件数量增多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此外在硬件装备上也要做到向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倾斜,抓好公诉部门的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案,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注重素质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应通过各类学习培训,帮助公诉干警巩固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如组织干警集中学习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发放法条读本,开展新刑诉法学习研讨会,举办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通过多种形式带领干警学习并掌握新《刑事诉讼法》。同时,积极开展针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着重提高公诉人庭审交叉询问技能,妥善处理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的各种变化,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要切实增强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判断能力,增强量刑建议能力,增强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通过实战夯实公诉基本功,提高公诉技能,从而不断提高相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有效应对各种问题,在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工作机制的修改,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积极建立高效可行的工作机制,则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使诉讼程度进行适当的繁简分流,从而进一步完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检察机关的
重要任务和神圣职责;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刑诉法关于诉讼监督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以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推动检察事业不断科学发展。
本文编号:1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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