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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财产犯罪中财物的扩张解释:以数据服务为例

发布时间:2024-06-30 03:34
  在数字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价值载体逐渐从实物转向数据,数据服务使数据产生了新价值,引发了财物范围的进一步扩张。数据服务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应当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其他法律与刑法相比很难有效保护数据服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关系、注重填补损害,而行政法的措施相对乏力,因此,刑法积极保护数据服务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同时,刑法保护数据服务有规范学基础,数据服务的背后是算力,它和电力一样属于无体物,可以解释为财产性利益。立法者应当调整通过计算机类罪名保护数据服务的倾向,计算机类罪名可以保护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数据服务,但个人利益性质的数据服务,应当交由财产类罪名保护。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何为财物:数字经济带来的新问题
    (一)问题提出:数据服务成为侵犯财产的对象
    (二)数据与数据服务的性质
二、刑法保护数据服务的条件:其他部门法失灵
    (一)刑法介入的必要条件:其他部门法难以保护数据服务
        1.民法等私法保护力度不足
        2.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且取证困难
    (二)刑法保护的充分条件:数据服务关乎公共利益
    (三)刑法可规制不法数据服务,维护数字经济秩序
三、规范解读:数据服务的财物属性
    (一)数字时代的财物应当采用功能论解释
    (二)数据服务成为财物的基础:算力产生价值
        1.财产犯罪对象应当随着经济发展而扩张
        2.数据服务属于财物的根基:算力与电力都是无体物
    (三)数据服务是财产性利益
        1.解释基础:刑法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2.解释路径:有偿数据服务就是对价劳务
        3.扩张解释:免费数据服务也属于财产性利益
    (四)否定服务具有财物属性的观点难以成立
四、立法调整:用财产类罪名保护数据服务
    (一)缩小计算机犯罪的适用范围:保护数据服务不能依赖计算机类罪名
    (二)将数据服务纳入财产犯罪对象,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



本文编号:399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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