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融资权与刑罚权的法律平衡:以非法集资为例(英文)
发布时间:2024-06-28 22:28
本文以非法集资为例并聚焦于自由融资权与刑罚权之间的关系。自由融资权源于所有权理论、经济学上的金融自由和法学上的合同自由。然而,运用刑罚权打击集资是自由融资的最大威胁。政府限制自由融资权的真正合法性在于保护不特定投资者并预防社会风险。因此,建议将合格投资者界定为法人的特定投资者,将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亲属、雇主和所投资企业界定为自然人的特定对象。同时,适用非法集资罪,将法人向50名以上非特定投资者或向200名以上特定投资者借贷或发行证券界定为犯罪,并将自然人向200名以上非特定对象借贷也界定为犯罪。但是,自然人向特定对象借贷和法人向第一类和第二类特定投资者借贷或发行证券例外。
【文章页数】:32 页
本文编号:399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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