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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5-02-06 12:16


  [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毒驾 问题 经验 法律思考 案例导入

  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

  “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此处的“毒品”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此处的“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然而并非所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都违法,有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用途,主要是指医疗目的,这种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确切地讲,“毒驾”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最新科研结果表明,人体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系统将会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出现真空状态,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此时极易出现幻觉、运动失调、妄想、定向障碍、嗜睡、感觉迟钝等失控情形。根据英国的一项最新研究表明,在饮酒前,人的反应时间比饮酒后的反应时间快12%; 在吸毒前,人的反应时间比吸毒后的反应时间快21%;显然吸毒对人体反应时间的影响显然要大于饮酒,因此,“毒驾”的危害远远超过“酒驾”的危害。
  “毒驾”入刑,是指机动车辆驾驶员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在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毒驾”入刑问题,目前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因此,研究“毒驾”问题并推动其入刑,需要各方付出艰辛的努力。

  二、我国“毒驾”问题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没有权威的官方机构可以提供数据,但根据近年来新闻舆论报道的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呈现逐年攀升的态势,并且上升的幅度越来越大。2003年至2005 年期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到10起; 2006年至2008 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 起;2009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上升至40 起以上; 2010 年1 月 到6 月,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 起。这些数据清晰地表明“毒驾”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越来越大。
  事实上,我国的立法部门对于“毒驾”问题的社会危害性早有初步认识。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这一法条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饮酒或者醉酒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可惜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只规定了酒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款。”至此,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否入罪尘埃落定。“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得以入罪,与“醉驾”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是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却再次被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由于没有将毒驾入罪。所以,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时,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则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各不相同。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对于毒驾人员的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毒驾及其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最高处以死刑,对于毒驾人员的处罚又相对较重。同一毒驾情形,在不同地域,适用不同罪名,科处不同刑罚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这种现象使人民群众感到困惑,也使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遭受损失,同时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我国,将“毒驾”问题纳入刑法进行规制已经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三、国外“毒驾”入刑的经验

  “毒驾”问题,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世界性、全球性的问题。为了有效遏制这种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世界各国纷纷修改本国刑事立法,将毒驾入刑,以有力遏制毒驾犯罪。
  在美国,对于酗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事故,首先就是驾驶执照会被永久吊销,然后罚金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轻重还会被判处监禁刑罚,几年至十几年的刑期不等。
  在欧洲,法国刑法规定,吸食大麻等毒品后驾驶员一经查获,即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德国刑法对吸毒驾车的最高刑罚为1年监禁,罚款最高达5000欧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只要在汽车烟灰缸内发现有大麻的痕迹,就可以吊销驾车人的执照。西班牙刑法规定吸毒驾车者将被处以入狱8至12周的刑罚。


  在日本,2009年,日本政府对交通法做了修订,对吸毒人员驾驶车辆做了更加严格的惩罚规定。此前驾驶员被发现是吸毒人员的话,将要扣25分,在此基础上还要处以3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50万日元的罚款。新的规定则变更为要扣35分,以及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扣35分也是违反日本交规扣分额最高的项目,和醉酒驾驶扣分是相同的。不仅如此,驾驶员还将被吊销驾照,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具体吊销期限将根据吸毒驾驶员造成的严重程度酌情判断。
  在新加坡,吸毒驾驶的初犯者将受到折合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以及长达6个月的监禁,重犯者将被强制监禁最多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5万元,3次以上的累犯则是罚金15万元人民币,以及最长3年的监禁。同时无论是吸毒还是醉酒驾车,在新加坡不管是第几次违法,都将面临被吊销驾照至少1年的处罚。如果因为吸毒或者醉酒驾驶而造成人员伤亡,违法者除了接受以上的惩罚之外还要额外被处以6下鞭刑。
  以上这些法律体系完善严明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毒驾”入罪,虽然处罚轻重各有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遏制毒驾蔓延的效果。他们的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予以借鉴。

  四、“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毒驾”是一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其危害性相较于其“孪生兄弟”——“醉驾”,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何结合我国当前毒驾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动毒驾入刑,就成为我们法律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毒驾”应为危险犯
  毒驾要入刑,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毒驾在什么情况下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毒驾入罪是在有毒驾行为的情况下入罪还是有危害结果的时候入罪,即毒驾应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在现行刑法中,由于没有将“毒驾行为”入罪,所以对于毒驾行为只有当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后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对其科处刑罚;如果这种行为还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还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这就是说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很可能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很多毒驾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毒驾行为的发生。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明确毒驾行为的性质把毒驾这种行为归为犯罪,而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后果。也就是说,毒驾犯应该是“危险犯”,而非“结果犯”。毒驾行为只要存在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危险,就应该将其归为犯罪,并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二)“毒驾”标准要统一
  毒驾司机摄入多少毒品后才会危及公共安全?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毒品种类已由传统的鸦片、吗啡、大麻、海洛因等发展到了成百上千种,新型合成毒品的出现更让毒品的数量大幅增加。而在这些毒品当中,每种毒品的纯度各不相同,对人类所产生的危害作用也不尽一致。这就要求有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各种毒品进行科学研究,制定一个相对科学的、便于司法机关操作的“毒驾”标准,,以指导司法机关有力惩治毒驾行为。
  (三)“毒驾”检测要科学
  在制定好相关标准后,如何检测驾驶员是否吸毒或是吸毒多少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现行最常用的办法是对毒驾嫌疑人进行尿检和血液检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⑥这种方式耗时长且操作不便,尤其是遇上女性驾驶员更是很难当场采集尿液样本。这种方式不利于及时发现并惩治毒驾犯罪嫌疑人,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唾液试纸,即只要使用该试纸检验司机的唾液即可查出司机是否属于毒驾。这种方法方便快捷,相对于尿检有很大的优势。不过,利用唾液试纸检测驾驶员是否吸食毒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还不是很精确,容易被误判;同时服药或饮酒都会还会影响检测的结果,从而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⑦因此,研究出一种更为科学、简便、快捷、准确的毒驾检测方法对于“毒驾”入刑已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四)“毒驾”司法要公正
  “毒驾”入刑后,最为重要的问题还是定罪量刑。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现在已有先例可循,可以参照酒驾入刑,将毒驾犯罪归入“危险驾驶罪”的行列。即是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显然,这只是针对毒驾行为尚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也就是危险犯的情形。对于毒驾行为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则不应当再适用
  “危险驾驶罪”,否则就有悖司法公正的要求。还是应当援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地惩治毒驾犯罪行为,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五、结语

  笔者认为,一方面,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伴随着吸毒人数的迅速增加,毒驾对于社会的危害将越来越大,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将越来越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已成功入刑,并且逐步具备了一些实践经验;西方发达国家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这都说明毒驾入刑在我国具有可能性。因而,笔者认为毒驾入刑是我国刑法修改的必然趋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毒驾行为也将受到刑罚的惩罚。

 

 

 



本文编号:1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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