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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行刑法对我国现有多种经济成分的保护与缺失

发布时间:2015-02-06 10:27


  [论文摘要]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是刑法最为基础的一项要求,同样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更是非公有制经济未来长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目前我国内刑法针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还有不足,要尽快完善立法,切实加强执法,依法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平等保护。

  [论文关键词]现行刑法 经济 保护与缺失

  目前,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作用,我国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变成一支不可小视的力量,并且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地位日益提高。在党的文件以及宪法里,非公有经济和公有经济一样,也已经上升到了同一个层面上,获得一样的支持。那么,刑法这个上层建筑的核心构成分子,作为经济进程、社会安定的保障措施,也要实施一定的制度:剔除阻碍非公有经济进程的思想理念,完善刑法中抑制非公有经济进程的相关规定,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给予平等的保护。

  一、公有以及非公有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的相关根据

  (一)与宪法及政府政策的精神相匹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有着最高法律效力,平等地保护公有经济以及非公有经济,我国《宪法》的基础规定,同样是和我们党与政府的相关政策匹配。现行《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说明:“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以及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以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程”、“坚持与完善公有制为核心、多种所有制经济一起发展的核心经济制度”,要将“坚持公有制为核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进程,整体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环境中,不可以将这两者相互对立”。十八大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针对公有以及非公有经济予以平等的法律保障,这样与我国宪法的核心精神相匹配,同样也匹配了党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党与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的主要工作。
  (二)市场经济的需求
  在市场经济大的环境中,经济体的身份并没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其所给出的商品以及相关的服务。“在市场上不管是卖家还是买家,,他们关心的内容只有商品与服务,他们不会费尽心机去分析商品或服务提供方的身份及特点。”人为地把市场核心分为公有以及非公有性质,构建其不平等的地位,且予以其高低之分,是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一种映射,同样也是同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的。市场经济客观需求进入市场的核心均平等,否定以及反对歧视,反对行政权力的过度干涉。
  (三)非公有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个企业的未来长期发展一定是需要企业的策划者按照市场的改变给出正确的策略,注重市场的动向,了解市场情况,深化企业的核心管理机制,确保企业产品品质,对外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企业信誉,这是企业长期发展对企业中的本质需求。企业要长期发展当然更需要有非常完善的法制背景,那就是对其合法的利益实施有效的保障,对其非法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制裁,这就是企业要持续发展对外部条件的需求。身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利益若受到不法侵害而不可以得到像公有经济同等的保护,就会挫伤非公有经济体发展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有以及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在平等保护公有以及非公有经济方面还是有着很多不足,基本体现在下述一些方面:
  (一)立法环节,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位置以及影响认知模糊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均形成了公有制就等于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而一说起私有经济、外商独资经济等非公有经济体系,一般就会在无意中和资本主义进行联系。虽然在《刑法》第4条中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利。”不过在相关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渗透在里面,这种理念映射在了刑事立法以及司法方面,就是对非公有经济的待遇以及地位,将其看得很低下。
  (二)制定了公有经济体以及非公有经济体的身份与地位差异
  若一部法律里对公有经济体以及非公有经济体制定了有所差异的身份或者是地位,从这一点就反应出了国内现有刑法立法的一些缺陷。比如,在《刑法》第93条中的规定,本意是确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因此显示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判决的原则。不过,不管在立法文本上,还是在司法切实实施环节,都显示出对不同身份的经济体的一些有所差异的保护态度与方式。在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里有很多地方均使用“国有企业、公司以及事业部门等”的字样去阐述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借以映射出刑法对公有经济的保护,因为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司法过程中,也是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差异对待。
  (三)一样的行为,因主体不同,致罪的差异化规定
  刑法分则里第三章有关“妨害对企业以及公司的管理秩序罪”的相关条文中,有很多规定只维护国有经济,而没有对非国有经济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按照国内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非公有企业受到以上相同的侵害可以不受到刑法的规制,这显然就是对非公有经济的不公平待遇。那么换个角度去看,因为一些犯罪侵犯了公有经济的利益,因此要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在非国有企业里出现了类似的危害情况,就算是危害十分严重了,因为刑事立法没有作相关规定,也难以去过多追究。

  三、对刑法平等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从根本提升认识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我国国民经济初步恢复,但是当时的经济成分是私有制为主而公有制经济居于次要地位,这时我国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至1956年底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至此,我国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绝对优势,只有极少数行业存在私有现象,这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经济基础。所以总的而言,1952-1956年我国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成分由之前的私有制为主、公有制为次变为公有制为主、私有制为次。之后宪法虽然留存了非公有制的合法身份,不过其位置是“公有制的补足”。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力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把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等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实际中,还有不少人特别是部分掌握着公共权力的人,如部分执法者,还受着过去“左”的观念的影响,在内心深处视公有制经济为主导,而视非公有制经济为“异己”。所以,很有必要转变执法主体的观念,提升认识,全面认识我国现有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非公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位置以及影响,构建市场主体均受平等保护的体系,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利益的,同样要坚决依法查处,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程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立法规定侵犯公有及非公有经济的行为均实施同等的刑罚
  对于我国目前刑法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有制经济的犯罪的法定刑出现显著的失衡情况,应该作出下述整改:把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更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受贿以及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更改为无期徒刑。这样做可以让受贿以及贪污罪的法定刑和企业、公司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保待一定的制衡,这样匹配了刑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制刑平等的要求,而且也符合了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的国际大趋势。所以,在职务侵占罪、企业、公司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里不区别国有企业、公司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公司以及金融系统,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以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平等对待。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深化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今,对公有经济以及非公有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已经变成一个亟待处理的重要问题。只有全面做到公有经济以及非公有经济的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且平等的刑法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人员同质的犯罪情况平等地受到惩罚,侵害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合法权益的相同行为受到平等的对待,才可以全面把公有以及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真正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本文编号:1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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