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
论文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加之新闻媒体的违规披露,司法实务中,披露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文着重分析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未成年人 身份信息
一、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的现状剖析
(一)立法层面
在我国,虽然针对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仍存在着问题。第一,我国并没有从根本上真正从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地位和角度去确立隐私权。然而在许多其他国家,已经明确确立了隐私权的宪法性地位。这应当是我国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立法可以借鉴的地方,从而使得刑事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得以具有宪政性保障。 第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予以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及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也作出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类似的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相对过于原则,没有形成系统,缺乏可操作性、实质性。进一步讲,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这样空泛而无实际操作性的条文自然无法要求每个人的自觉遵守。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将保密义务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在案件的各个阶段,都没有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具体义务,对承办人员也没有进行严格的保密教育或是签订保密责任状。
(二)执行层面
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家,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一方面从法律立法方面明确规定其属于禁止予以披露的范畴,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这些国家中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社会及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较为好的执行。然而,如上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但遗憾的是,当前我们时常见到把处于侦查、起诉或者审理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披露出来。出现如此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媒体的相关从业人员可能并不清楚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不了解我国新刑诉法相关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的规定,致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的尺度相对过于宽泛。另一方面,其中不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为媒体提供的,无疑,司法机关的这种行为直接助长了媒体界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违规。
(三)保障层面
许多国家对于非法披露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犯罪。如在英国,为了在实践中确保不公开审判未成年人案件这一特殊制度的得以贯彻实施,其明确规定了违反这项制度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但在我国,对于非法披露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管泄露方是媒体还是办案机关内部人员,都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惩罚措施对这些行为予以惩戒,长此以往,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迫在眉睫。严刑峻法并不一定是管理社会的最好工具,但是没有执行力的法律必然不会沿着立法者的初衷产生威慑和规范作用。同时,对于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我国还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关。
二、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的制度完善
(一)明确相关机构责任
首先,司法机关的责任。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本身对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内的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明确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在其制定的部门规章里,应就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的内容予以充实,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可实施性,从而改变只是原则性规定的局面,如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应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明确各诉讼阶段各司法机关应尽职责,切实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的原则性规定相衔接,为刑事诉讼中保护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提供明确的依据。
其次,媒体的责任。媒体作为独立法人,从其特殊的职业属性来看,即使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情作出了相关的通报,其在报道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未成年人案件时同样应当从其职业角度再次对报道内容进行细致审视,从而做出正确的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报道。另一方面,当社会上出现了普通的公众舆猜测或者直接可能侧面披露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的情况下,媒体完全应当可以依法从其职业渠道去告知普通公众,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的规定,由此引导公众舆论,营造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再次,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相关各方的责任。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突出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等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要防止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披露。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为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委托司法机关进行,而司法机关在进行社会调查时,通常由涉案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相关调查材料,并对其同村熟悉的人员进行了解情况。可见,在此过程中,有多个人员接触到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进行此项程序时,一方面应告知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明确违反的相关责任,从而保证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不予披露。
另外,普通公民的责任。在自由媒体时代,普通公民在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的微博、博客等网络空间,也应受到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法律规定的约束。
(二)明确追责机制和保障机构
既然我们的立法意图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那就应该将其落到实处。对违规报道的媒体,要进行训诫、警告,严重的甚至可以罚款、取消营业资质。另外,责任还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对办案机关内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或是故意泄露信息的,不管是否牟利,都应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进行宣传的个人,也要按其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不可否认的是,只有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渐渐阻断他们违法的步伐。 同时,从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出发,为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提供可操作性的机关保障,也就是说,应当确立检察机关在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例如,在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从程序的公正性角度,监督审判机关在适用程序上是否合法、有无侵犯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等等。
(三)明确保护范围
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应包括一切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笔者认为,不披露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信息应当作为保护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题中之义。在实践中,大多媒体虽均能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如不公开其姓名、住所,照片或图像上打上马赛克等,但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信息却未能加以保护,从而使得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大打折扣。如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已经对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信息进行了规定,但此条规定一方面明确将媒体作为主要的规制对象,另一方面对身份信息进行了列明,即禁止披露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明显的个人信息,还应当包括其他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也作出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类似的规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的资料。”这些规定含义虽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也为解释这些规定提供了广阔空间。笔者认为,涉案未成年人与其家长有着血缘、地缘、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天然联系,一般来说,披露未成年人家长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在相对较集中的区域里是完全可以推断出其子女的,所以通过对这些规定进行合目的性解释,未成年人家长的信息应属于“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范围。其二,现实社会中,一般情况下,由于未成年人的家长所处的年龄段、所从事的职业等特点,公众对未成年人的家长熟识程度要远远大于对未成年人本人的熟识程度。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信息的予以披露,将毫无疑问的直接威胁到涉案未成年人本人的身份信息,进而大大侵犯涉案未成年人本人的合法权益。以发布照片为例,笔者发现,绝大多数司法机关能够将未成年人照片的面部打上马赛克加以保护,而对旁边的家长则未采取此种措施。其实,这种做法,并不能从源头上保证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被公开传播。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护应该包括不披露家长的相关信息,同时应明确:(1)这里的家长应当限于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长辈亲属或者指定监护人,排除其他亲属或朋友,这既符合家长的字面含义,也不任意扩大保护范围;(2)家长“信息”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只要从该信息能了解或者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都符合上述“信息”的要求。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禁止披露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或者一切可能推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并不是说,要去禁止披露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身。可以肯定的是,只要司法机关、媒体及其他一切主体,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予以了严格保密,并不存在可以推知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形,那么对于未成人犯罪案件本身的披露、报道、评述或者研究均应当是允许的,也应当是合法的。
本文编号: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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