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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平正义理念_量刑公正与刑法目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6-10-25 13:24

  本文关键词:量刑公正与刑法目的解释,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量刑公正与刑法目的解释

姜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刑法目的解释/量刑公正/难办案件/刑罚目的

内容提要: 立基于量刑公正的考量,疑难案件中定罪与量刑之间有失比例的矛盾无可避免。定罪与量刑不仅是以刑事责任为中介的因果历程,而且是以刑法解释为调适的有效对接,同时也是以刑罚目的为依循的一体运作。在立法既定的情况下,刑法目的解释能够合理化解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满足实现量刑公正的需要。刑法目的解释应该以刑罚目的为基准逻辑展开,,并且充当法源的刑法目的解释应当被禁止,而指导法官量刑的刑法目的解释应当被守护。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是将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与作为法律后果的刑罚连接在一起的国家法律规范的综合。”[1]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罪’与‘刑’的有机结合,这是刑法评价的基本方式,刑法规范既包含了对可能危害某种积极价值的行为的描述,即犯罪,又包含了刑法对这种危害行为的态度,即刑罚。”[2]因制度转型时期日益复杂的生活态势所导致的大量疑难案件,成为当前刑法学研究中非常惹眼的一景。对之如若处理不当,必然会影响量刑公正的实现。[3]

从理论上分析,之所以会在刑事司法中存在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这是因为:(1)由于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不同犯罪在构成要件上会有交叉或模糊地带,比如,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等。当然,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并不必然地体现为刑法规范会采用模糊性的语言,比如,刑法中的概括性规定,就是立法者为了应付某些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采用的一种策略。(2)立法保持不便,但社会生活在变。这就造成刑法的确定性与社会生活变迁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刑法与生俱来的一个“胎记”,没办法抹去,而且随着社会转型,这种矛盾愈来愈突出。(3)随着司法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公民参与意识逐步增强,民意在司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无论是“许霆盗窃案”,抑或“张伟铭醉酒驾驶案”等,民意对司法形成有力的制约,从而使司法追求社会效果的维度得以凸显。(4)严格规则与现实生活中的案件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立法者预设的条件发生着,但疑难案件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与立法意图存在相当的反差。在出现疑难案件后,如何定罪与量刑往往面临着难题。由此决定,如果具体个案的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量刑情节有效调和,而且存在着对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适用的不同理解和掌握,这种不同的理解和掌握会导致量刑结果上的较大差异,使同样的行为受到罪与非罪或者在量刑上存在畸轻畸重的对待。这就为具体生动的刑事司法中定罪与量刑之间矛盾的形成留下了空间。

在定罪与量刑发生矛盾时,应该如何实现量刑公正?不难看出,在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刑法只解决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问题,而没有解决犯罪处于“此罪与彼罪两可临界点”时的定罪与处罚以及具体个罪的宣告刑选择问题,所以在理论与实践上引起了争议。本文认为,对于在疑难案件中实现量刑公正,需要借助于刑法目的解释。

二、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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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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