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谦抑性_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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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克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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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社 会 与 刑 法 的 法益 保 护 早 期 化
在 即刑法 总 制法 益侵 害之前 阶段 的行 为 , 德 国被称 为法 益保
处 是 适应一 定时期 的社会 情况 制定 的。 随着 历史 的推 护 的早期化 、 罚 阶段 的提 前或 者刑 法介 入 的前倾 所 移, 社会情 况发 生变化 , 刑法 也随之发 生变化 。 前 化 。简言之 , 谓法益 保护 的早 期化 是适 应刑 法规 在 定 所保 护 的法益 , 将该 法益 侵害 的结果 发 生 以前 的 资本 主义 社会 , 社会 结 构 比较 简 单 , 罪 侵害 的主 犯
“ 法总 是历史 的社 会 的产物 ”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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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刑法 和刑 罚登场 。在 这里 有抽 象 的危险犯 、 形
式犯 以及既 遂 以前 的预备 罪被关 注 的根 据 。 法律规
要 是个人 法益 , 刑法 也 主要是 对造成 个人 法 益侵 害 危 险行 为或 者 着 手实 行 以前 的预 备行 为 作 为一 个 ④ 的行为规定 为犯罪 。 至现代 资本 主义社会 , 由于 独 立 的犯 罪处罚 的倾 向 。” 及 “
在法益保护早期化的过程中 , 国刑法对抽象的 德 科 学技 术 的迅 速 发 展 而推 进 生 活 的合 理化 、高 度 “ 指靠法益侵害 化。 与此 相适应 , 生活 范 围扩 大了 , 且 由于经济 的 危 险犯特别关注 。 所谓抽象的危险犯 , 并 的抽象 的危 险就够 了, 法律条文上危 险的发生不是犯 发 展 , 活水平 提高 了 。 由此 构筑 了今 日的 高度技 生
术社 会 ……在 现代科 学技术 有用 性 的背后 , 随着 罪构成要件 ,被理解为不过是立法动机的犯罪形式 。 伴 面 的危 险也是 事 实 。第 二次 世界 大战后 , 学技 术 与 近年来 ,在刑法理论 中具有强影响力 的面向预防 、 科 向结果 的背景下 , 抽象的危 险犯处 于被视 为刑法预防 经 济活 动迅 速 发达 , 产 物 大量 普 及 的结 果 , 术 其 技 抽象 的危 险犯 预防未来 危 本 身有危 险 的发 生 , 于其 产物 的大量 普及 与 利用 有效 的手段 的倾 向。的确 , 基 具有作为事 前的预 防手段 的性质 。, ' ④ 的危 险的发生 以及 与环境调 和丧失 的事态 产生 。” 险 的发生 , ② 那么 , 法益 保护 早期化 倾 向在德 国刑法立 法 中 的确 , 学技 术 的高速 发 展 , 给 人 民生 活 带来 方 科 在 据 “ 便 的同时 , 也给社 会带 来危 险 : 高速公 路 、 路 和航 如何 表现 呢? 韩 国刑 法学者 金 尚均论述 :在德 国 铁 在 空业 的发 展 , 常 利 于人 们 出行 , 往 往 事故 发 生 法益 保护早 期 化倾 向被意识 的最初契 机 , 于以 防 非 但
这 使 很多人 的生命 受到 危害 。 山 、 矿 化工企 业 、 工业 止暴力 及恐 怖犯罪 为 目的的一 系列 立法 。 些立法 核 对公 共秩 序 的 的发展 , 更使 人们 的生 活受益 , 同时 , 些企 业事 故 主要 的被包 含在 德 国刑法 典第七 章 ‘ 这 之 的发生更 是给人 民造成 大 的灾难 。 因而 德 国学者 将 犯罪行 为 ’ 中 。 按 照雅 各布斯 的分类 , 以举 出如 下犯 罪 :侵 可 ‘ 现 代社会 视 为危 险社会 , 考虑 在危 险社 会里 刑法 如 ( 0条 a 、 公然煽 动 )‘ 何 保护公 民的法益 , 于是 法益 保护 早期 化 的刑法 应 略战争 的挑 动 ’德 国刑法典 第 8 犯 罪 ’第 1 1 ) ‘ 立犯 罪组 织 、 立恐 怖组 织 ’ ( 1 条 、建 建 运 而生 。 在这 样的情 况下 , 是 以法益侵 害与对 之 “ 不 事 后处理 为基 调 的刑法 , 而是 设置 以预 防为 主要 目
武 汉 大 学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博
( 1 9条 、 19条 a 、煽 动 民众 、 吹暴 力 、 第 2 第 2 )‘ 鼓 煽
①[ ] 日 浅田和茂著 :刑法总论》成文堂 2 0 年版 , 8页。 《 , 05 第 ②③( 韩] [ 金尚均著:危险社会 与刑法》 裁成 文堂 2 0 《 , 0 1年版 , 1页。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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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种族 仇恨 ’ 第 1 0条 、第 1 1 ) ‘ 同犯 罪 ’ 质 上并 无 区别 。 ( 3 3 条 、赞 二者 的区 别在于 : 抽象危险是对法益 ( 1 0条第 2款 ) ‘ 犯 的未 遂 ’第 3 第 4 与 共 ( 0条 ) 。 的侵害虽未发 生现实 的危险 ,却有发 生现实危险的 等 这里 的犯罪 类型是 预备 ,预备 未遂 ,预备教 唆 、 帮 可 能性 者 ,或发 生法益侵 害的危险性或 可能性较低 具体危险是对 法益 的侵害发生现实 的危 险者 , 或 助, 预备 之 教 唆 、 帮助 的 未遂 , 唆 未遂 , 唆预 备 者 ; 教 教
及教 唆预备 的帮助等 。
发 生法 益侵害的危险性或 可能性较高者 。 见抽象 ‘ 坷 8 _
然 而 , 了检 讨 法益 保 护早 期 化倾 向 , 必要 的危 险犯虽不 以法 益侵害 的危 险发生为犯 罪构成 的 为 有 增加 防止犯 罪方面 , 考虑 如下犯 罪 : 例如 , 环境 污染 要件 , 实际上仍然存 在法益侵 害 的危 险 , 只是发生法 问题 『污 染水域 ’第 3 4条 ) ‘ ( ( 2 、 污染 土地 ’第 3 4 益侵害 的危险性或 可能性较低 而 已。例 如我国刑法 ( 2 条 a 、污染 空气 与噪音 ’第 3 5条 ) ‘ )‘ ( 2 、危害 环境 的 第一 百二 十五条 第一 款规 定的“ 非法 制造 、 卖 、 买 运 垃圾处 理 ’ 第 3 6条 ) ‘ ( 2 、设施 的不法 操 作 ’ 第 3 7 输 、 ( 2 邮寄 、 存枪 支 、 储 弹药 、 炸物 罪 ” 爆 为抽 象 的危险 条 ) ‘ 燃料 物 资 的不 法处 理 ’ 第 3 8条 ) ‘ 护 犯 , 二款 规定 的“ 法制造 、 、核 ( 2 、保 第 非 买卖 、 输 、 运 储存危 险 必 要 区域 的危 险 化 ’ 第 3 9条 ),经 济犯 罪 问题 物质罪 ” 是具体 的危 险犯 ( ( 2 1 则 该条 规定 :非 法制 造 、 “
r救 济金诈 骗 ’第 2 4条 ) ‘ 资诈 骗 ’第 2 4条 买卖 、 ( 6 、投 ( 6 运输 、 邮寄 、 储存 枪支 、 弹药 、 炸物 的, 三年 爆 处
a 、信 用诈骗 ’ 第 2 5条 b 1麻 药蔓 延 问题 ( 药 以上 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非 法制 造 、 )‘ ( 6 ), 麻 买卖 、 运输 、 放射 性 、 染病病 原体 等 物质 , 传 危害公 法第 2 9条 以下 ) 自动数据处 理 问题 『探知数 据 ’ 储 存毒 害性 、 、 ‘
( 2 2条 a 、 坏计 算机 ( 3 3条 b 1 第 0 )破 第 0 ) 等抽 象 的 共安全 的, 依照前款 的规定 处罚 。” 。 ) 最近一段 时间 以来 ,国 内先后发 生多起酒后驾 危 险犯 的构成要 件 。” ⑨
根 据 以上 论述 , 笔者 认 为 , 益 保 护早 期 化 在 驶 、 法 醉酒驾驶 、 飙车的严重 事故 , 造成人 民生命 、 财产 的重 大损失 。 了预 防这类 恶性 案件的发生 , 为 不少学 者 主张设 立危 险驾驶 罪或危 险驾驶机 动车罪 。建议 ( ) 一 在刑 法分则 中将 法益侵 害结果发 生之前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独 立 的犯 罪 “ 醉酒 驾驶 、 将 吸食毒 品后 驾驶 、 重超速 违规 驾驶 严
刑法 中主要表现 为两种 形式 : 这种情况 主要是 危险犯 。 谓危险犯 , 以发生 等 严重 威 胁公 共 安全 的情形 都 包 含在 一 个 罪名 之 所 指
将该罪 的基本形态设 置为危 险犯 , 即只要 法益 侵害的危 险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犯罪 。危 险犯通 中。同时 , 常分 为抽象的危 险犯与具体 的危险犯 。抽 象的危 险 行为人在 醉酒 等危 险状态下实施 驾驶行 为 ,并且威
犯 ,是 在具 体 的实例 中 ,危害 结果的发生不 属于构 胁到公共 安全 , “ 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 的 , 即构成危 险性 质 的犯罪 ; 造成严重 后果 的, 若 则构 成本罪 的结 果加 成要件 ,一般 的 、典 型 的危 险行为本身被处 罚 的犯
罪 。从 而 , 抽象 的危 险犯 的场合 , 预防侵害或 危险本 重犯 。” 以看 出, 了预防重大交 通事故 , 国学 啊 为 我 身不过是 立法者 的动 机 。由于 不要 求作为构 成要件 者对法益保护早期 化也给予 了积极关 注。 要素 的危 险的发生 , 以通常在构成 要件 中不 用 ‘ 所 危 ( ) 刑法总则 中规 定的修正的犯 罪构成 , 二 在 处罚
险’ 的文字 。 不要 ‘ 危险 ’ 的发生 , 危险是处 罚的根据 , 法益 侵 害 结果 发 生 之 前 的 行 为 不过是立法者 的动机 。抽 象的危 险犯 意味着危 险的 规定 的主 要形态 为犯 罪 预备 ( 预备 犯 ) 犯罪未 、
发生被拟制 的见解 , 在我 国可 以说是通说 。” ⑥ 遂( 未遂 犯 ) 犯罪 中止 ( 和 中止犯 ) 也就是 对某 些严 , “ 谓具体 的危 险犯 ,指 构成 要件 的充 足要求 重 犯罪 , 所 即使 停 留在预 备 阶段 或 实行 阶 段 , 法益 侵 法益侵 害的具体 的危险发 生的犯罪 类型 。 体 的危 害结 果 还 未发 生 , 予 以处 罚 , 具 亦 以预 防严 重 侵害 法 险犯 的 例子 可 以举 ( 日本 刑法 ) 19条 第 2款 的 益 的结果发生 。 第 0
放 火罪 。 一般 地说 , 在具体 的危险犯 中 , 作为 构成要 件 要素 ,危险 ’ ‘ 的文 字被 明示 的场合 多 。为 了补充
二 、 抑 原 则 是 近代 刑 法 的 根本 原 则 谦
这样 的具体 的危 险犯 的构成 要件 , 必要 证 明现实 有 谦 抑原则 在 日本称 为谦抑 主义 。E本学者 J 端 l i l 的危 险发生 了的事实 。 ” ⑦ 博 认 为 ,所谓 谦抑 主义 , “ 指刑 法 的发动 不应 以所有 抽 象 的危 险犯 与具 体 的危险 犯 同属危 险犯 , 本 的违法 行为 为对象 , 刑罚 限 于不得 不必 要 的场合才
⑤ 引注同①。
) [日] 山中敬 一著 :刑法总论》 成文堂 2 0 《 , 0 8年版 , 1 8页。 第 6
⑦ 见前 I , 1 9页。 ⑥ 第 6
( 子平 著 :刑 法 总论 》 中国 入 民大 学 出版社 2 0 陈 《 , 0 8年版 , 1 0 页。 第 0
⑨ 赵秉志 :“ 《酒驾” 肇事案件的刑法对策》 载 2 0 , 0 9年 1 0月 1 《 4日 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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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第 3期 1
应适用 的原则 。” ∞
不 能是 完 整 的 、 面 的 , 须 是 特别 选 择一 部 分处 全 必
刑 法的谦 抑原则 , 为 源流 , 来是 “ 官 不拘 罚 的片断 的性质 。 法并 非处 罚对 一切法益 的所有 作 本 法 刑 只是特别 选 出 以违 法 的形态 侵害 值得 泥小事 ” 的思 想 在 罗 马法 中表 达 的 , 代英 国思 想 形态 的侵 害 , 近 家边沁 在其著 作 中进一 步作 了论述 。边 沁认 为 : 第 着重保 护 的重要 法益 的行 为就够 了。 当然 , 的生 人
“ 不存 在 现实之 罪 , 不具有 第一 层次 或第 二层 次 命 这样 重要 的法 益 ,所有 形态 的攻击 都要 求保 护 。 之 恶 ( :指决 定 惊 恐程 度 的 情节 或 犯 罪 的惊 恐 反 之 , 与 财产 之 类 的 法益 的关 系上 , 法 的片 断 按 在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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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或 者恶性 刚 刚超过 由附 随善性 所产 生 的可 补 的性质则 很清楚 。 法仅 仅处罚 出于故 意 的侵 害财 刑 出于 过 失 的侵 害 财产 不 是处 罚 的对 象 , 即使 是 性 ”不 适 用刑罚 。第 二 ,对不 知法 者 、 故 意行 为 产 , , “ 非 者、 因错 误 判 断或 不 可 抗力 而 无 辜干 坏 事 者 ” 与对 出于故 意的侵 害财产也 不是一 切都 予 以处 罚 。” @
“ 童、 儿 弱智者 、 白痴 等人 ” 不适 用刑 罚 。第 三 , 当 , “
川 端博 教 授 不仅 认 为谦 抑 原 则 是刑 法 的根 本
通 过更 温 和 的手 段—— 指导 、 范 、 示 请求 、 期 、 缓 褒 原则 ,而且认 为刑 法谦抑 原则 的 内容有 三个 方面 , 奖可 以获得 同样 效果 时” 不 适用 刑罚 。@ 沁 的这 即刑法 的补充 性 、 , 边 片断性 和宽 容性 。他说 :从 谦 抑 “ 些 主张都 是谦抑 原则 的要求 , 但他 并 未 明确提 出谦 主 义可 推导 出 ‘ 法 的补 充性 ’ ‘ 法 的片断 性 ’ 刑 、刑 与 抑原则 或谦抑 主义 的概念 。 据悉 , 明确 提 出“ 抑 主 ‘ 法 的宽容性 ’ 谦 刑 。即像李 斯特所 说 的那 样 ‘ 最好 的 义” 一词 的 , 日本著名 学者 宫本英倚 。 是 宫本博 士在 社会政 策 就是最 好 的刑事 政策 ’ ,仅 仅 以刑罚 的手 段 不可 能 抑 止犯 罪 ,并 且 因 为刑 罚 是剥 夺 人 的 自 其著作 《 刑法 学粹 》 中说 :此 系刑 罚本 身谦 抑 , 以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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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违 法行 为为 处罚 的原 因 ,仅 限制种 类 与范 围 ,
由、 财产 等 极 苛酷 的制 裁 , 当 限于 为 了防 止犯 罪 应
所 以专 以适 于 科 处 的特 殊 的反 规 范 的性 情 为征 表 的 ‘ 后 的手 段 ’刑 法的补 充性 ) 基 于刑法 的规制 最 ( 。 的违法行 为为处 罚 的原 因 。 予谓刑 法 的如斯 态度 名 不 应 当波及 生活 领域 的各个 方面 , 对维 持社 会秩 序
为 刑法 的谦 抑 主义 。 @ ” 嗣后 , 对刑法 的谦抑 主义 ,t 来 说 应 当 限 于必要 的最 小 限度 领 域 ( 法 的片 断 E 刑 。 犯罪 即使现行 的 , 在衡 量法 益保护之 后 , 本 不少学 者有 所论 述 , 年来 更多 的学者 在 刑法 教 性 ) 再者 , 近
材 中论及 或者 以较 多 的篇幅予 以说 明。
只要不 能认 为是 必要不 得 已的情 况 , 应 当重视 宽 就
日本学者井 田 良在其著作 中以“ 刑法 的谦抑性 ” 容 精神 而慎重 处罚 ( 刑法 的宽 容性 ) 。这 样 , 谦抑 主
为题论述说 :从 以上事 实 ( :指刑法是严 峻 的制 义 是 以刑法 的补充 性 、片断性 和 宽容性 为 内容 , “ 按 成 裁) 导致刑法 的适 用必须谨 慎的原则 。 这称为刑法 的 为刑 法 的立法 和解释 的原理 。” @ 谦抑 性( 谦抑 主义 ) 或 原则 。有 ‘ 法律 不拘 泥琐 细之 此外 , 国 、 国 、 大利 等 国的学 者对 刑法谦 德 法 意 表 事’ 的法律格 言 ( 也说 ‘ 法律 与琐 事无关 ’ 者 ‘ 或 法官 抑原 则也 有论述 , 明刑 法谦抑 原则 是现 代刑 法 的 不受理琐事 ’ ,被害极轻微 的场合 科刑应 当慎重是 根本 原则或 固有属 性 。 )
谦抑性 的内容之 一。 因此 , 即使形式上符合处 罚规定 刑 法 的谦 抑原 则 在我 国法 律 文化 上 有 长 远 的 的行为 , 被害极轻微 的情况 , 被认 为不构成犯罪 …… 历史 , 际工 作 上我 国刑法 也 采 用谦 抑 原 则 , 实 只是
作为谦 抑性 原则 的内容 重要 的是 补充性 与片断 在我 国刑法 中没有谦 抑原则 的提法 。 因而这 里特别 并作 简要 的说 明 。 性。 所谓刑法 的补充性原则 , 由刑法 的法益保 护用 提 出这 一原则 , 是 其他 手段不充分时 ,才应 当以补充它 的形式被适 用 在 我国古代经典 著作 中有不少 关于刑法 谦抑精 的原则。根据 民法 或行政法 的规制如 能获得充 分的 神的论 断。例如 ,尚书? 《 舜典》 中说 :惟 刑之恤哉 ” “ , 效果 , 刑法 就不应 当出现 。 刑法必须 是为 了法益保 护 《 尚书 ? 正义 》 解释说 :恤 , “ 忧也 ”本 句的意思是行 刑 , 的最后 手段 。 所谓科 处刑罚 , 以比作为治重病进行 要心存忧惧 , 可 也就是慎用刑罚。 又如《 尚书 ? 禹谟》 大 中 “ 功疑惟重 , 与其杀不 辜 , 宁失 不经 。” 危 险的手术 。 如果不 进行手术 吃药 能够治病 , 医生 就 说 :罪疑惟轻 , 《 尚书? 正义》 解释说 :罪有疑者 , “ 虽重从轻罪之。 功有 不进行危 险又使患者 承受 负担 的手术 …… 疑者 , 虽轻从重赏之。 与其杀不辜非罪之人 , 宁失不经 根据刑 法 的片断性 原则 , 借刑 法 的法益 保护 凭
⑩ [ 川端博 :刑法总论讲义》 成文堂 1 9 日] 《 , 9 5年版, 5 第 5页。
⑩[ ] 英 吉米 ? 边沁 :立法理论——刑 法典原 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1 9 《 , 9 3年版 , 第
6 — 7页 。 66 。
⑩[ ] 目 平场安治等: 团滕重光博士古稀祝贺论文集( 2 ), 《 第 卷 》有斐阁 1 8 9 4年版 , 2页。 第 ⑩ [ 井田良:讲义刑法学总论》 成 文堂 2 0 日] 《 , 0 8年版 , 1 — 8页。 第 71 ⑩ 见前引⑩ , 5 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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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常之罪 , 以等枉杀无罪宁妄免有罪也。 这些名 言表 法定程序。近年来试行 的社 区矫 正 , ” 是一个很好 的制 明我 国古代法律文化特别重视刑法 的谦抑性。 度, 符合刑法谦抑原则 , 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全面推行。
新 中国建 国初期 ,毛泽东 主席对镇压反 革命所
发表 的政策讲话 或指 示 , 都包 含有谦抑原则 的精神 。 例 如 ,9 0年 6月 6日他在 中国共 产党第 七届 中央 15
三 、 益 保 护 早期 化 与 刑 法谦 抑 原 则 的协 调 法
在 危险社会法益 保护早期 化 ,有利 于预 防未来 委员会第 三次全体会 议上的书 面报 告 中谈到对 待反 危 险的发生 , 因而有利 于法益保 护 ; 它 同样存在 问 但 革命分 子的政策 时说 :首恶者 必办 , “ 胁从者不 问 , 立 题 , 因而受到一些学 者的批 评 。 例如德 国学者瑙克在 功者受 奖 。” 9 1 5月他 在修改 第三次 全 国公 安 批 评法益保 护早期化倾 向时指 出 :刑法扩大 到没有 15 年 “ 会议决议 时指示说 :凡 介在可捕 可不 捕之间 的人 一 确定 的界限 。” 韩 国学 者金 尚均批评 作为法益保护 “ ⑩ 定不要捕 , 如果捕 了就 是犯错误 ; 凡介 在可杀可不 杀 早期 化 的犯罪 形态——抽 象的危险犯 时说 :成 为抽 “ 之 间的人一定 不要杀 , 如果杀 了就是 犯错 误 。@ ” 这些 象的危 险犯 的对象 的行为 ,多 属于 日常 的生活和生 政 策 和指示 可 以说是 谦 抑原 则 在刑 事 活 动 中 的具 产 的活动 。在 法律上这 些行为处 于违法与适 法的界
体表述 。根据 以上论述 , 笔者认 为 , 需要 明确提 出我 限线 上 。对这 样 的行 为 , 没有对法益 的客观 的危 险 、 国刑法 应 当以谦 抑为原 则 , 可从 以下三 方面概括 : 侵害, 判断是否违法 极为 困难 。” 从 这一方 面看 , ⑩ 法 益保 护早期化不能贸 然地 而只能谨慎地进 行。 可 入罪可不入罪的, 不在刑法 中规定为犯罪; 可规 刑法谦 抑 原则 ,要求 尽 可能 缩小犯 罪 的范 围 , 定重刑也可不规定重刑的 , 不规定重法定刑; 对需要特别 尽 可能少 用或 不用刑 罚 ,十分 有 利于保 障人 权 ; 但 减轻处罚的 , 由刑法作出特别减轻处罚的专门规定 。例 随着社 会 情 况 的变 化 ,它 的 要求 也 会有 相 应 的改 如, 刑法修正案( ) 六 草案曾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 :违反 变 。可 以看到 法益保 护早 期化 着重 保护 法益 , “ 刑法 国家规定 ,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导致 谦 抑原 则 着重 保 障 人权 , 者 毕 竟是 矛 盾 的 , 二 如何 选择性别 、 人工终止妊娠后果 ,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 协 调二 者 的矛 盾 , , 日本 学者 山 中敬 一 在 其著 作《 刑 任。但是 ,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过程中, 对这一规 法 总论 》 中论 述 的“ 抑 的 法 益保 护 原则 ” 得 借 谦 值 定意见分歧较大 , 后来这一规定在草案中被删除。 鉴 。他写道 :法 益保 护原则 , 不认 为法 益侵 害及 “ 并 ( ) 法 方 面 二 司 其危 险存在必 然应该 犯罪化 。法益 的存 在 即使 是依 可捕可不捕 的不 捕 , 可诉 可不诉 的不诉 , 可判可 据 刑罚处 罚 的必 要条件 也不是 充分条件 。保护法 益 不判 的不判 , 可重判 可不重判 的不 重判 , 可杀 可不杀 的 , 不仅 仅 刑法 , 道德 或 习惯 法 、 民法 、 政法 等 规 行 的不杀 。 这是谦 抑原则在刑事 司法上 的要求 。 实际上 范也用 于法益 保护 。因 为刑 法是 剥夺 生命 、 自由等 当前在检察 、 审判实践 中采取 的某些 措施 , 与刑法 ‘ 严厉 的制 裁 ’ 都 最 的规 范 , 用道 德规 范或其 他 法规 范 谦抑原则相适应 。 例如 , 近些 年来检察机关实行 的暂 保 护不 能带来 效果 时或效 果不 充分 时 , 才应 开始发 缓起诉 ,可 以说是刑法谦 抑原则在 公诉 过程 中的体 动 ‘ 后 的手 段 ’ 最 。第一 次 的规 范应 当首先 放在前 现。法院在 审理 案件时对某 些案件判 处免予刑事处 面 , 刑法作 为对 第一 次规 范 的补 充 应 当第 二 次被投 罚 ,或者适用 我国刑法第六 十三条第二 款在法定刑 入 。这称为 刑法 的补充性或 第二次 性 。这些 全都是 以下判刑 ,或者 经过刑事 和解或不经 过刑事和解判 应 当尽可 能谦 抑地发 动这 样 的刑法 的谦 抑性 ( 谦抑 处 较 轻 的刑 罚或 由死刑 立 即 执行 改 为死 刑 缓期 执 主义 ) 之思想 的表现 。在这 个意义上 , 法益保 护原则 行 , 是刑 法谦抑原则在 审判过程 中的体现 。 都 这些应 与谦抑 主义组 合 , 为谦抑 的法益保 护原则 。 称 当加 以肯定 。不过 , 在有些案 件的处理上 , 也表现 出 根据这 一谦 抑 的法益保 护 原则 , 是重 大法 益的 对刑法谦抑 原则 的漠视 , 需要 引起 关注 。 侵害用 其他 法规 范不 能期 待充 分的保 护 时 , 可能 才 说根据刑法犯罪化 成为必要 。 一般 而言 , 为犯罪化 作 可关押 可不关押 的不关押 ,这是谦抑原 则在行 的要件 , 先 , 首 第一有 重大的法益 侵害值得用科 处刑 刑方面的要求。具体说 , 服刑人员能假释 的予以假释 ,, 罚保护 的行为是 必要的 , 这称为 当罚性 的要件。 第二 能减刑的予 以减刑 , 当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 根 据 当罚 的法益侵害 及其危险 ,为 了保护社会在 刑
⑩毛泽东: 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 众路 线》 载《 《 , 毛泽东选集》 第五卷, 民 人
出版 社 l 7 9 7年 版 , 3 — 第 9 41页 。
( ) 法 方 面 一 立
’
( ) 刑 方 面 三 行
⑩⑩ g注同⑤。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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