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中的“民间矛盾”——从首批刑法指导案例切入
本文选题:死缓限制减刑 + 指导性案例 ; 参考:《政治与法律》2015年04期
【摘要】:首批刑法指导案例有关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的裁判,表明"因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兼有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选择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则建构。现代刑法学必须兼采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进行规范解释: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作为犯罪动机的非规范表达,不仅是影响有责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准,而且能够成为联结刑法规范与刑事政策的言说工具。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民间矛盾的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合理解释民间矛盾的基础上,以事实还原的方式诠释民间矛盾与死缓限制减刑裁量基准之间的关系;同时,民间矛盾并不必然带来"由死转生"的结果。
[Abstract]:The first batch of criminal law guidance cas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ble standards for the limitation of commutation of sentence by the death penalty indicate that "in cases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caused by civil conflicts such as marriage and love disputes, both the circumstances of heavier punishment and the circumstance of lesser punishment are involved," Generally speaking, it is necessary to choose the rule construction of restraining commutation of sentence by suspending death penalty. Modern criminal law must adopt the sociological mode of sentencing to explain the applicable standard of commutation of death penalty: marriage disputes and other folk contradictions are the non-standard expression of criminal motive. It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standard to influence responsibility and personal dangerousness, but also a tool to link criminal law norms with criminal policy. Based on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modern criminal law, the judgment value of folk contradictions can only be manifested by adhering to the norms of criminal law, which requires judges to explain the civil contradictions reasonably. 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olk contradiction and the standard of penalty reduction in the form of fact reduc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folk contradiction does not necessarily bring the result of "rebirth from death".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制约刑法解释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3CFX045)资助
【分类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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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0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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