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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嵌套责任论”

发布时间:2018-06-10 14:03

  本文选题:单位犯罪 + 刑事责任 ; 参考:《现代法学》2017年02期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不应理解为单纯的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一犯罪,而应是由单位与直接实施犯罪的单位责任人员为主体共同构成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嵌套式共同犯罪。在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中,一方面是单位本身因为其存在赋予了单位成员以单位特有的犯罪能力而成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则是单位相关主管与责任人员因其个人以违反刑法要求的方式履行职责而成为嵌套在单位之内的与单位共同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所谓"嵌套",是指尽管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因其各自的犯罪行为而承担着独立的行为责任,但在这种犯罪中,单位与其成员的意志与行为均互为表里,在客观上看似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在单位犯罪中应承担相对独立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形式上就只能依赖于单位这个外壳才可能在刑法中独立存在。法律将满足这种条件的两个犯罪结合在一起规定为一个"单位犯罪",因而单位和单位成员的独立行为责任又是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分担的结果。这就是单位犯罪的嵌套刑事责任。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 s criminal law , the unit crime should not be understood as a single crime in which the unit is the main body , but it should be a nested common crime which is composed of the unit and the unit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execution of the crime . In this special common crime form , the unit and the person responsible for the unit act as the main body of the crime . On the other hand , the unit and the responsible person can only rely on the unit of the unit to perform his duties in viol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inal law . In the form of the crime , the unit and its members shall be bound together to be a " unit crime " . Therefore , the independent behavior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t and unit members is the result of the sharing of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t crime . This is the nes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t crime .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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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03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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