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
本文选题:财物价值 + 财产性利益 ; 参考:《清华法学》2016年03期
【摘要】:认为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罪保护有违罪刑法定与质疑"占有对象规范化"的观点均有失偏颇,应将"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的下位概念,纳入财产罪对象进行保护。将刑法中的"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加以区分与民法物与债的二分制相契合,且具有相当多的实益。对二者界分的理论基础在于:"财物价值"属于物权保护范围,"财产性利益"归于债权保护领域。如果某种价值已经不是实体本身的物质属性所体现出的,而只是以实体作为载体,实质上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该种价值就应被作为财产性利益看待。以此区分标准,可以妥当应对不动产、财产权凭证等对象的解释论难题。为避免财产性利益保护过于宽泛的问题,应对其加以适当限定。
[Abstract]:It is considered that it is biased to bring property interests into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crimes, which is contrary to the legality of the crime of crime and to questi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possession objects". Therefore, "property interests"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lower concept of "property" and protected by the objects of property crime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roperty value" and "property interest" in criminal law coincides with the dichotomy of material and debt in civil law.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dividing the two boundaries lies in: property value belongs to the scope of real right protection, and property interest belongs to the field of creditor's rights protection. If a certain value is not embodied by the material property of the entity itself, but only by the entity as the carrier, and essentially reflec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or's rights and debts, the value should be treated as the property interest. With this distinguishing standard, we can properly deal with the problems of interpretation theory of real estate and property right voucher. In order to avoid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interests is too broad, it should be properly limited.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4BFX041)资助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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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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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0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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