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研究的新进展
本文关键词:刑法解释中的行政解释因素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刑法
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法治国的嬗变,兼具形式与实质内容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兴起与古典罪刑法定原则的终结,以及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的无价值性到价值判断因素的确立,决定了犯罪论体系不单是纯粹形式的行为框架,而应该从实质上判断行为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进行,而要从刑罚法规的妥当性的实质层面进行。简言之,应该建立以形式的、定型的犯罪论体系为前提,以实质的可罚性为内容的实质的犯罪论体系,相应地对刑法规范应该从是否达到值得处罚的程度进行实质解释。只有采取实质的解释论立场,才能实现刑法的实质正义,实现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罚法规的妥当性、
ξλ 明确性等价值内涵。
有学者对刑法解释中的行政解释因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行政机关经常性地以联合解释者、独立制作者、潜在影响者的身份在整个刑事司法解释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体制下具有不同的权力内涵和逻辑,冲击,在刑法解释问题上,{|~ 、λ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力λ
(六)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在政法工作中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强调,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此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迅速进入刑法学界的视野并成为研究焦点。在杭州召开的2006年全国刑法年会就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年会的理论议题。学者们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宽严相济”这一新的刑事政策的含义和具体运用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极具价值的观点和建议。
学者们普遍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是对过去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名词上的简单置换,两者在表述方式、侧重基点、司法倾向、关注重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处在新的时代,面对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就刑事法律如何保持社会良好运行状态所作的新思
υµ 考,提出的新理念,其背后有着积极的时代意义与实务价值。有的学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
想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它是以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而提出的。其内容可归结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
µ 宽严审时。还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
ωµ 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的结果发生。另有学者提出,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的
ξλ 参见刘艳红:《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ψλ 参见林维:《刑法解释中的行政解释因素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ζλ 参见肖中华:《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
{λ 参见曲新久:《论刑法解释与解释文本的同步效力———兼论刑法适用的逻辑路径》,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λ 参见张武举:《刑法伦理解释论》,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λ 参见王政勋:《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λ 参见夏勇:《改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新路径》,载《法学》2006年第9期。
υ(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µ 参见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法》,载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
2006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6-329页。
µ 参见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上)。
ωµ 参见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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