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10 18:46
【摘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选择性罪名很多,立法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选择性罪名这一概念,但它却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选择性罪名存在于我国刑法中有一定的必然性,是对实践中犯罪现象的提炼,也是刑事立法技术的基本要求。 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内在联系的选择要素,在适用时司法机关可以全部选择也可只选择其中部分要素,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它具有如下特征:直接犯罪客体的相同性、选择要素间的紧密关联性、行为认定的可分解性。但是司法适用中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却存在诸多困惑,如确定罪名较混乱、既遂未遂难判断、犯罪数额难认定。仔细分析产生这些困惑的原因主要源于司法实践惯性的消极影响、司法解释有所不足、选择性罪名本身的固有缺陷以及司法人员办案水平不一正确适用选择性罪名,一方面在罪名的认定上只能认定为一罪,不能概括式确定的罪名,也不能分别确定罪名再数罪并罚;另一方面是对犯罪形态和犯罪数额的认定,对于犯罪形态的认定要把握每个选择要素行为的既未遂分析,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既要依照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又要对数额认定的理由、根据进行合理的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1
本文编号:2512805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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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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