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E参与公司上市前融资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26 09:15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指的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目标公司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种投资基金。目前,PE已成为国际主流融资工具之一,,在我国发展迅速,PE的发展对丰富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新兴产业做强做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合理调整与升级等都有着重要作用。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PE已经越来越规范化,规模也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我国关于PE的监管,特别是PE参与公司上市前融资的法律规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立法对PE参与Pre-IPO这一特殊阶段的法律规制较少,在实践中导致不少问题出现:PE监管主体不明、资金来源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善、法律主体不适格、公司财务独立性受影响等情况,若得不到及时有效规制,势必导致我国PE市场的混乱无序及投资者利益的受损。当前各方讨论激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出台,现已上报国务院等待批复,可见国家已从制度层面加以重视,也体现出PE法律规制问题的严峻性。 本文主要探讨了PE参与公司上市前的融资这一特殊阶段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PE过分偏重于在目标公司上市前(Pre-IPO)阶段才进行投资,这种投资虽然风险较小,但已脱离了PE是风险资本与价值投资的本质属性,严重削弱了PE在扶持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上重要的融资功能。PE “价值发现”与“价值创造”功能弱化,这种单一的攫取利益的投资模式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也蕴含着许多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在PE参与公司上市前“突击式入股”的背后,是基金投资者重短轻长、急功近利的投机心态,这种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会对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当前在我国缺乏对PE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对PE参与公司上市前融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因此,国家在制度层面上应进行相关法律构建,以引导PE更多地关注公司内在价值,并鼓励其在更早期进入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资金支持与提供增值服务,以实现PE真正的“价值发现”与“价值创造”功能。 本文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借鉴经验——解决问题为整体思路。通过对PE参与公司上市前融资的概念、特点、运作机制等介绍,探讨了PE参与公司上市前融资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分析了PE参与公司上市前融资这一特殊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最后在借鉴了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的立法经验与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PE发展现状及资本市场特殊情况,对PE监管体系提出了科学合理高效的构建建议,以及对PE参与公司上市前融资的具体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其对规范引导我国PE行业健康发展,尤其对规制我国PE参与公司上市前融资的活动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7;D924.3
本文编号:2519475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7;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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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1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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