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释罪:一种刑法实质解释方法
发布时间:2019-11-07 17:22
【摘要】:刑法需要解释。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刑法解释过程。近年我国的刑事疑难案件之争多属刑法解释之争。法解释学的发展史经过了一个从追寻原意到追问目的的漫长历程。早期的法解释学是追寻立法者原意的解释学、近代的法解释学是追问立法目的的解释学、现代的法解释学则是走向追寻原意与追问目的之辩证统一的解释学。经过对法律解释理论的系统梳理,可归纳出刑法解释的七种基本方法:语义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对七种解释方法使用时的位阶之争,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形式解释立场、实质解释立场。形式解释论者高举“罪刑法定主义”的大旗,力倡刑法的形式理性、关注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强调刑法条文的刚性与封闭性、警惕刑法的扩张解释。实质解释论者注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从实践理性出发,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以处罚的必要性和妥当性为尺度,强调刑法语词及条文的多义性、刑法解释不能仅固守条文的字面含义而必须符合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对刑法条文进行不超出条文语义范围的适度扩张解释甚至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当前我国的刑法解释应该持实质解释立场,这不仅是由世界刑法解释论的发展趋势所决定,也是由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需求所决定,更是由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之特点所决定。“以刑释罪”便是一种带有补充性质的刑法实质解释的具体而明确的方法。“以刑释罪”方法的要旨是:以“刑”(法定刑之轻重)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参考标准与依据、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指导来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解释刑法条文中的名词、概念、术语,也包括选择合适的罪名。当刑法为某类犯罪配置的法定刑过重,而刑法条文中的名词、概念又有多种可能的含义时,刑法解释应选择其中较“狭窄”的含义,以适当缩小犯罪圈;当刑法条文为某类危害行为配置的法定过轻、甚至表面上没有完全对应的刑法规范、而刑法条文本身又可作多重解读时,刑法解释应当选择其中“较宽”的含义,以适度扩张处罚的范围;当刑法条文的适用结果会导致严重的罪刑失衡时,刑法解释应本着“罪刑均衡”理念重新选择更加合适的罪名。对形式上成罪、但实质上无罪案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出罪;对实质上罪轻,但刑法却配置了过重法定刑案件,通过刑法解释适当缩小刑法条文的语义范围,以缩小犯罪圈,或者通过刑法解释重新选择罪刑均衡的罪名;对形式上无罪、但实质上有罪、且在刑法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的案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入罪;对实质上罪重,但刑法却配置了过轻法定刑案件,通过刑法解释在刑法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适当扩大其语义范围,以满足处罚的必要性,或者通过刑法解释重新选择法定刑较重罪名,以实现罪刑均衡。“以刑释罪”方法强调刑法解释不能拘泥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必须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从罪刑均衡的角度解释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注重刑罚的必要性和妥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方法持有的立场是一种刑法实质解释立场。“以刑释罪”是一种带有补充性质的刑法解释方法,它只为补充现行刑法解释方法的某些不足而适用、不能取代现行的刑法解释方法。其适用范围以罪刑失衡案件为限、以“择轻适用为原则、择重适用为例外”。“以刑释罪”是处在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对我国刑法解释理论的一种创新。它将“刑”这一重要参考因素引入刑法解释领域,能够很好弥补“先定罪后量刑、定罪和量刑无关”这种单向度定罪模式的不足;能够很好解决罪刑失衡案件裁判不公问题;能够引发学界对“罪刑关系”的重新思考。其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不容小觑。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本文编号:2557381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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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兴培;;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J];法学家;2013年01期
2 徐松林;;“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法中的六个难题[J];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11期
3 马荣春;;论刑事违法性的概念、构造及功能[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4 马荣春;;人身危险性之界定及其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基于刑法学与陈兴良教授商榷[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5期
5 张明楷;;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J];清华法学;2014年01期
,本文编号:255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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