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危险犯设立的探究
发布时间:2019-11-08 04:06
【摘要】:随着经济的大发展,环境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破坏,环境污染更加严重,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世界各国都在想办法努力改善环境状况,通过法律途径来有效保护环境是现代化法制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方法。而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自然有着其他无法代替的作用,所以,选择规定危险犯便成了多数国家采取的有效手段。同时,对危险犯及相关属性的明确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了解相关概念,对环境污染犯罪危险犯的设立意义重大。具体在刑法中设立危险犯存在一些障碍和困难,理论上污染环境罪的客体还没有明确的说法,而客体的定义对于危险犯的设立及刑罚的规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对于经济的发展要求大于对环境的保护,于是在法的适用中可能会出现有法不可依的情形。针对这些问题在具体法条的增设中,应该严格定义具体的刑罚及免责事由,做到全面清除,以期减少或消除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同时明确环境污染犯罪客体。正确认识各种困难及疑惑,然后对症下药,找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增设保护环境的污染环境罪危险犯。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557649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胡隽;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形态探析[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01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占楼;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立法之我见[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557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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