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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型犯罪的主体范围的扩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05 21:48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单独立罪,将虐待型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展至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是对于虐待型犯罪主体范围的一次重大突破,但是对于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雇主虐待保姆,大学生虐待舍友等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恶性虐待案件仍然不能得到恰当的刑法评价。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法理分析,深入探讨虐待型犯罪主体的定位问题,并对虐待型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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