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限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9 11:25
【摘要】:正当防卫的限度是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价值的时代变迁,国民预测性、期待性的变化,追求防卫限度的明确性成为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常常会出现对同类行为得出的结论却差异较大的情形。个案主义倾向虽然能够解决极具争议或者社会关注度较大的案件,但是缺乏相对一致的判决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是一种伤害。因此,如何把握防卫限度,是亟需理论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引言部分以案例分析为切入点,通过对有较大影响的两个案件的防卫情节的分析,归纳总结出我国学界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理论层面存在的不足。无论“基本适应说”、“客观需要说”或是“折衷说”,均不能很好地解决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难以实现同案同判。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学界仅从表层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对比,未对更深层次的法理性、价值性基础进行深度的分析,也未考量适合中国化的、能够适应中国人民法情感的因素,造成了实践中往往出现的合情理违背法理,合乎法理却又伤情理的两难处境。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针对引言部分提出的问题,从正当防卫制度的基石——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入手,梳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正当防卫正当化依据的学说,揭示正当防卫制度正当的“共性”和各自理论的缺陷。立足本土,出于适合中国化、适应中国人民法情感的考量,法益衡量说最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规定,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和生命力。第三部分,即第二章,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防卫限度的立法分析,抽象出域外关于防卫限度的判断方法。其中,大陆法系中以日本为代表的正当防卫的相当性判断方法十分值得借鉴。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的限度判断采取事后判断的方法,从判断时点、判断资料、判断标准、因果关系、预见可能性等要素入手,进行结果相当性的判断。第四部分,包含第三章与第四章。考虑到若过于宽泛的从理论到理论,可能流于空谈,没有实践指导价值,因此在探讨本文理论的同时,以近年来刑法学界热议的持续侵害行为中的防卫限度问题及警察职务行为中的防卫限度问题为视角,对所研究理论进行客观分析,补充理论在特殊案件中的变通适用,力求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助益。第五部分,考虑到本文的讨论范围毕竟是管窥蠡测,因此针对可能未予涉及的层面进行了有限的延展性思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本文编号:2590155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郝如建;;论财产防卫[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1期
2 周光权;;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情境”判断[J];法学;2006年12期
3 赵秉志,陈志军;英美法系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条件之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03年05期
4 傅国云;论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分界[J];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02期
,本文编号:259015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590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