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从业禁止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1 05:17
【摘要】:从业禁止制度于2015年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增设,其性质既不能归于刑罚,又不能归于强制措施,而应归于我国刑法着力增加并完善的保安处分。如今单纯的刑罚措施作为惩治犯罪的工具已难以完全实现惩罚与预防的有机结合,因此保安处分显著的预防作用开始被人们所重视,借此二元论的观点也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禁止令和强制医疗等带有明显保安处分色彩的制度已经更早的被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采纳。与保安处分的目的一样,从业禁止制度通过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种职业以达到预防其再犯罪的目的。从业禁止与前科制度形成的双轨制格局在不同阶段、不同层面、不同方式上对行为人起着限制或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效果,从而形成了一种互补的局面。虽然从业禁止对整合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中有着重要作用,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不少缺乏具体标准的方面,比如在“相关职业”的局限程度、“刑罚执行完毕后”中的刑罚包含的种类、“从其规定”中与其他行政法规的衔接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地研究。从业禁止作为一种保安处分,必须要严格遵循目的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行为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为人具有再犯可能性以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业有关联性这三个前置条件。对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表征判断必须用科学客观的方法来进行,因为司法人员的经验判断和理性判断往往不具有同一性。“相关职业”的局限程度也应尽可能缩小,否则从业禁止制度作为严厉的预防性措施会对罪犯回归社会产生很大影响,在其基本生存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反而会诱发其再次犯罪的风险,这与保安处分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基于此,本文对规定的基本解读从“再犯可能性”“职业便利与特定义务”、“刑罚执行种类”等若干方面入手,对比国外的立法发现我国的从业禁止制度的缺失具体表现在单位从业禁止、复权制度、以及后续的审查、监督和救济程序等方面在立法上仍趋于空白,最后站在一种保安处分的立场上对如何完善从业禁止给出了具体的完善路径。综上所述,本文在解读理论性的条文规定的同时,也会对该制度的空白地带给出完善措施,希望对从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袁彬;;从业禁止制度的结构性矛盾及其改革[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03期
2 欧阳本祺;;我国刑法中的“从其规定”探究——以《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为分析对象[J];法商研究;2017年03期
3 陈庆安;;单位适用从业禁止问题研究[J];法学;2017年04期
4 陈伟;张皓巽;;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辨析[J];时代法学;2017年02期
5 陈兴良;;犯罪范围的扩张与刑罚结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九)》述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04期
6 陈兴良;;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J];法商研究;2016年03期
7 赵秉志;袁彬;;中国刑法立法改革的新思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J];法学;2015年10期
8 尹晓闻;;禁止从事职业处罚措施升格为资格刑的根据[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5期
9 叶良芳;应家,
本文编号:259282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592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