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扒窃型盗窃罪的解构
发布时间:2020-03-23 01:19
【摘要】:“扒窃”入刑以来,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各方关注。虽然扒窃入刑已七年有余,但有关扒窃的具体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梳理与解构。本文以“对扒窃型盗窃罪的解构”为题,对扒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扒窃相关背景的梳理与介绍。以《刑法修正案(八)》为时间分野,对《刑法修正案(八)》颁行前后的扒窃法律规定与适用进行了详细梳理与介绍,以期弄清扒窃的立法演变流程;通过对扒窃概念的形成回顾,本文赞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扒窃的界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入罪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对扒窃客观要件的解构。扒窃的客观要件具有包括以下二个层面:其一,扒窃的财物必须是值得刑法保护的且具有可随身携带性的财物。受制于扒窃行为以受害人近身性财物为对象的特征,扒窃行为以实体财物为对象;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难以成为扒窃行为的对象。其二,扒窃行为必须发生于公共场所。第三部分是对与扒窃有关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释解。首先,盗窃罪罪状表述中的“扒窃”与“携带凶器盗窃”应解释为并列关系;其次,扒窃行为不要求具备秘密性和技术性;复次,扒窃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常性;最后,扒窃对象不限于体积小的财物。第四部分分别从扒窃与刑法第十三条的关系以及共犯的角度对扒窃的司法适用作出说明。本文主张:应充分发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对扒窃的限缩适用的作用,避免扒窃犯罪圈过度扩张;在扒窃共犯的认定上,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5
本文编号:2595932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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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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