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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21 15:10

  本文关键词:论刑法中的从重处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从重处罚是一个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但迫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现状,在如何正确理解并使用这一量刑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司法界也存在着各不相同的做法。以此为出发点,笔者秉着解决纷争的宗旨,以从重处罚为研究对象,对这一量刑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探讨。 何谓从重处罚,现有的立法没有提及,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通说认为,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但也有学者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其存在根本的缺陷。要想为从重处罚界定一个明晰的概念,仅靠对现有观点的理解还是不够的,还必须追本溯源,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通过对从重处罚立法沿革的历史进行回顾,在综合分析现有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其这样定义是合适的: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符合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照常见形态下没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同种类似犯罪,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的刑事责任,必然导致从重的刑罚后果。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科以较重的刑事责任之前,我们至少要解决两个问题:刑法为什么要对这些犯罪分子科以较重的刑事责任,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之下才可以将从重的法律后果归责于行为人。刑法为何对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事责任,从本质上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所实行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直接所致;二是由于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所体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较深间接所致。至于刑法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才可以将从重的法律后果归责于行为人,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从重处罚归责的主观条件:相对的意志自由。二是从重处罚归责的客观条件:行为及客观从重因素。三是从重处罚归责的规范性条件:法定性。 刑法规定的各种从重处罚情节,是研究从重处罚最直接的依据。依是否有刑法明确规定为标准,可以把从重处罚情节分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指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对行为人量刑时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它包括依照刑法总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决定、规定中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以及依照刑法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决定、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从重处罚情节。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指刑法予以概括性规定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时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包括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其他应当考虑的从重处罚情节。 具体归责时,如果没有“从重”的比较基点,“从重”的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为了更好的适用从重处罚,我们就不得不考虑从重处罚量刑基准的确定问题。由于量刑基准能对量刑活动起到巨大的作用,使得它在备受关注的同时引起了学界诸多的争议。在存不存在量刑基准、需不需要量刑基准、以及怎样确定量刑基准等问题上,学者们各执己见,难以统一。笔者权衡各种观点的利弊,在对量刑基准界定的基础上,以“中线论”理论为基础,以相关理论为参考,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设计了一套适用于我国不同法定刑模式的量刑基准,以期对刑罚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至于这种设置是否合理,由于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验证,还需要日后进一步的考察。 司法实践中有关从重处罚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立法的不够完善,从而导致司法实践无章可循。针对此问题,笔者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现状,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其一,“从重处罚”的概念应当明确;其二,“情节”一词指代应当明晰;其三,“量刑基准点”应当加以规定。
【关键词】:从重处罚 归责 类型 基准 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4.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8
  • 引言8-9
  • 一、从重处罚概述9-22
  • (一) 我国历史上有关从重处罚的规定9-11
  • (二) 新中国从重处罚制度的立法沿革11-13
  • (三) 从重处罚的界定13-17
  • (四)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加重处罚的关系17-22
  • 二、从重处罚的归责基础和条件22-25
  • (一) 从重处罚的归责基础22-23
  • (二) 从重处罚的归责条件23-25
  • 三、从重处罚情节的分类25-32
  • (一)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25-27
  • (二)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27-32
  • 四、从重处罚的量刑基准32-42
  • (一) 确定量刑基准的意义32-33
  • (二) 量刑基准的概念33-36
  • (三) 确定量刑基准36-42
  • 五、从重处罚的立法完善42-44
  • (一) “从重处罚”的概念应当明确42
  • (二) “清节”一词指代应当明晰42-43
  • (三) “量刑基准点”应当加以规定43-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7
  • 致谢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周光权;量刑基准研究[J];中国法学;1999年05期

2 翟中东,孙霞;论刑罚裁量的基本路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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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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