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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犯的脱离

发布时间:2020-03-26 14:56
【摘要】:教唆犯的脱离是指共同犯罪中,教唆者自动消解犯罪意图,退出共犯关系,并且付出了真挚的努力,切断与犯罪结果之间心理上的因果关系,但犯罪既遂结果仍旧发生的情形。教唆犯本就属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教唆犯的脱离应当在共犯脱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教唆犯自身独有的特点。目前对教唆犯的脱离研究最为透彻的是日本。通过对国内外教唆犯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得知教唆犯脱离的构成要件大都从主观性、客观性等方面着手,并综合考察正犯是否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心理性因果的消解、是否付出真挚的努力等。不同种类的教唆犯成立脱离的条件有所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判断具体类型的教唆犯是否构成脱离,应当在结合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有些特殊类型的教唆犯原则上不能成立脱离,但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仍然存在脱离共犯关系的空间。研究教唆犯的脱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解释论救济发生犯罪既遂结果的教唆者的罚则问题,教唆者脱离的法律效果一般包括以未遂犯论、以中止犯论、区分处罚、酌情处罚四种,具体被处以何种刑罚需要分阶段、分情况、分情节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判断教唆者是否成立脱离的关键因素是心理性因果关系的消解,但属于意识范畴的抽象性因果关系难以被外界感知,其产生和消亡难以甄别,应当遵循因果关系切断说,在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真挚努力的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心理性因果关系的存续。共犯脱离理论属于舶来品,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共犯脱离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中止犯的相关规定。对于放弃犯罪并竭尽全力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教唆者来说,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处罚规则过于严苛,容易导致罪责刑的失衡。为合理确定退出者的罚则,毫无疑问,我国应当引进共犯脱离理论,而教唆犯的脱离作为共犯脱离理论下的子概念,其引进和适用必须结合我国刑法的特点以及目前的司法现状。以立法模式确定脱离者的罚则看似有利于合理解决退出者的归责问题,事实上却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刑法适用的混乱。在共犯脱离理论研究相对成熟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并未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脱离者的罚则,一般诉诸于理论学说或者司法判例来解决司法实践中脱离者的归责问题。此种模式对如何构建我国教唆犯脱离理论的处罚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借鉴。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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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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