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使用“伪基站”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20-03-26 15:57
【摘要】:随着移动通信及无线网络技术推广,利用无线电信息传播技术作为犯罪媒介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一些人通过“伪基站”牟取巨额利润,导致此种新型犯罪在全国迅速蔓延。然而,这类犯罪属于跨学科、多领域犯罪,涉及范围较广,目前针对这类犯罪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定性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及争议,因此对于使用“伪基站”行为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文章以案例为切入点,讨论使用“伪基站”行为在实践中罪名定性上的难题,主要探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适用,并对两罪名进行比较分析。此外,使用“伪基站”还可能同时构成如电信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由此,对使用“伪基站”行为的直接使用与间接使用进行相关阐述,结合使用“伪基站”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并结合侵害法益的轻重等因素提出作者观点。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01651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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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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