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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司法争议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31 01:04
【摘要】:“执行难”问题近年来持续引发多方关注,一直难以真正解决。违约失信行为发展到判决、裁定执行阶段时,不再仅受到道德层面的约束,更多触及的是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督促和惩罚拒不执行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国家多次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是适用到司法实践中时,由于该罪法条的内容较为简单,对罪状描述不清,对情节列举宽泛,缺乏与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案情相匹配的具体标准,使得其适用存在一定困难,罪名适用率低。因此,本文将对“判决裁定”内涵、“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尝试探讨具体的适用标准,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共分为导言,如何界定判决、裁定的范围,拒不执行的前提与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依据,以及追诉时效的逻辑困境及刑罚执行问题研究五个部分。导言部分,笔者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及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及不足,为文章的深入研究打好基础。第一章为如何界定判决、裁定的范围。是对犯罪对象范围的分析,本罪规定的判决、裁定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通过阐述构成本罪犯罪对象满足的三个特征展开论述,可以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来界定判决、裁定的范围,同时支付令、调解书本身应当按照文义解释去理解,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具有复数性。第二章为拒不执行的前提与认定标准。本部分结合案例着重探讨分析了“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标准。笔者认为,“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时间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且案件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之日起。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认定,应当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和现实可能性。“拒不执行”行为的行为性质应当为不作为。第三章为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依据。本部分针对实践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难以认定的问题,结合各地相关规定和司法判例进行了深入研究。“情节严重”的认定在行为方式方面可以具体考虑行为的危险系数、恶劣程度,损害结果方面可以具体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受损害程度、人民法院的权威受威胁程度,整体上还应该考虑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可以建立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之上,根据拒执行为的方式方法和后果严重程度、拒不执行的行为次数和时间长度、拒不执行的标的额度以及经罚款、拘留的次数等方面作出相应的量化规定。第四章为追诉时效的逻辑困境及刑罚执行问题。本部分介绍了追诉时效逻辑困境和刑罚执行问题,具体涉及犯罪形态问题、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以及刑罚执行完毕后义务人仍拒不执行的问题,最后笔者给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初步对策建议。笔者认为,本罪既是情节犯也是继续犯,其犯罪行为具有继续状态,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履行执行义务时开始计算追诉期限。本罪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点可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要求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时起算。针对刑罚执行完毕后义务人继续拒不执行的处理问题,不应对已经定罪量刑过的案件进行刑事追究,人民法院可以再次通过司法强制措施给被执行人施压,倒逼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化解“执行难”问题应当从社会外部和有权执行机关内部两方面出发,让内外形成合力推动问题解决。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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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记者 陈忠乾 常s,

本文编号:2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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