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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反制定罪正当性探究

发布时间:2020-04-05 14:49
【摘要】:传统罪刑关系遵循的是由罪到刑的单向型关系。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立法性罪刑失衡案件的不断增多,传统罪刑关系的合理性遭到质疑,一些学者开始对罪刑关系进行反思,刑罚反制定罪理论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刑罚反制定罪始于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失衡,以反思罪刑关系为起点,重在纠正罪刑失衡。随着研究的深入,刑罚反制定罪的知识体系日臻成型,并逐步与刑法理论相融合。刑罚反制定罪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众说纷纭,纷繁错杂。理论界对该种逆向型罪刑关系的理解参差不一,看法因人而异,即使在对刑罚反制定罪理论持赞成态度的学者内部,关于该理论的实质内涵、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向的见解也不相一致,研究者们甚至不是在同一平台进行对话。其中,对刑罚反制定罪理论正当性问题的探讨,从该理论提出之时起便相伴而生,是当前刑罚反制定罪论争议的核心。刑罚反制定罪因是对传统罪刑关系的颠覆,故颇具争议性。学者们尝试从刑事政策学、刑法解释学等不同角度对刑罚反制定罪进行分析和解读,但若想在理论界获得一席之地,还需从刑法理论本身赋予其正当性。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基于不同立场,各执一词,二者的交锋集中在刑罚反制定罪是否违背传统罪刑关系和罪刑法定原则这两点上。实质上大多数否定论者批判的是“刑罚决定论”,对刑罚反制定罪存在误解。在与传统罪刑关系问题上,刑罚反制定罪不是对传统罪刑关系的全盘否定和抛弃,而是主张构建一种互动型的罪刑关系;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上,刑罚反制定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要求,并且是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展开的。罪刑均衡原则要求罪刑关系一体化,关注刑罚适用的必要性和妥当性,为刑罚反制定罪的适用提供了可能。刑罚反制定罪与传统罪刑关系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有其合理内核,故应正视这一理论。文章试图对刑罚反制定罪的相关问题梳理,并在此基础上从刑法理论层面对刑罚反制定罪的正当性问题进行论证,进而提出刑罚反制定罪的适用路径,以期对理论和实践的完善有些许助益。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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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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