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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入刑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5 05:23
【摘要】:我国反兴奋剂制度,从对兴奋剂的生产、销售、零售管制,到预防兴奋剂违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再到兴奋剂的检测、检查以及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处分等整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不可谓不全面。但法律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中国运动员被卷入兴奋剂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依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公开的数据显示,2015年兴奋剂违规30起,2016年58起,2017年查出阳性118例,判定违规69起,可见我国体育领域滥用兴奋剂的情况依然严峻。若想有效制止兴奋剂滥用的现象,首先应当对行为人明知滥用兴奋剂的行为违规、违法仍冒险使用的原因进行分析,只有如此,才能对症下药,找到解决兴奋剂滥用问题的对策。滥用兴奋剂的原因主要分三个层次: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使用兴奋剂被检测出的概率非常小;即使被检测出来,但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而第一、第二层次的原因是客观存在并且将一直存在的,因此应着重从第三层次的原因入手,即,加大处罚力度。事实上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由于兴奋剂刑事立法的空白,使得这些行政法规无法贯彻落实,无法发挥出刑法的威慑作用,因此,解决兴奋剂滥用问题,亟待刑法的介入。兴奋剂入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在立法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调整,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考量,有必要介入到兴奋剂的规制中去。而且兴奋剂入刑符合宪法“保护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精神,我国学界和体育界建议将滥用兴奋剂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更有国外先进刑事立法可资借鉴,例如意大利、德国,都取得了非常好的管控效果,因此我国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也具有可行性。在兴奋剂入刑的立法设计上,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四个罪名,将非法制造、贩卖、进口、运输兴奋剂纳入其中,从兴奋剂的源头上加以控制;对于运动员自愿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教唆、引诱、欺骗、组织、强迫、投放兴奋剂的常见多发行为,也需纳入刑法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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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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