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刑法评价
发布时间:2020-04-12 05:53
【摘要】:P2P网络借贷诞生于欧美国家,并形成了完整的行政监管模式。自其进入中国以来,经历了初步萌芽、风险高发、监管规制三个阶段,具备信息中介以及互联网媒介的两个特征,并逐渐从纯粹中介模式衍生出了抵押担保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等异化形式,带来不可忽视的刑事风险。为了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制度体系,既要明确P2P网络借贷介入的合理性,也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保持对互联网金融的限度性。同时,应明晰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界定、共同犯罪认定等问题。还要完善P2P网络借贷的相关刑罚规范,从定罪与量刑两大维度,明确所涉犯罪的立法完善和刑罚制度完善。通过这些对策,以期形成长效发展机制,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3
本文编号:2624361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姜涛;;互联网金融所涉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05期
2 冯亚东,刘凤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J];人民检察;2001年07期
,本文编号:262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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