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行政犯罪立法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一定问题。理论方面,我国的行政犯罪研究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其研究体系和研究话语皆自德日刑法引入。经我国刑法学界二十余年的不断探索,人们逐渐发现舶来的行政犯罪概念虽然有着启蒙和借鉴作用,但与我国的实际不相匹配。实践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行政犯罪在刑法典中比重越来越大、更多的新型行政犯罪入刑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大趋势。但是,我国行政犯罪依然存在如立法空白罪状过多、前置行政法规缺乏合理性、部分行政犯罪入罪门槛过低、行政犯罪立法缺乏总体布局、部分行政犯罪刑罚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刑法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也减损了人民对我国行政犯罪立法的信赖。本文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于,在我国当前发展的新形势下,通过对外国行政犯罪理论体系的吸收和扬弃,从我国行政犯罪概念体系的问题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犯罪完善建议。本文旨在为我国行政犯罪立法顺应时代潮流,有效发挥刑法保障公民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既定功能,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提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建议。正文分四个部分,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述了我国行政犯罪立法的问题以及完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行政犯罪立法之历史流变。我国的行政犯罪研究话语与体系自德日引入,故本文先行考察德日行政犯罪立法的流变,然后再考察我国行政犯罪立法的流变,以便进行比较研究。我国行政犯罪体系正在逐步从德日的舶来理论,转移到以中国语境为中心,基于中国现实构建的中国化行政犯罪立法格局。第二章,中国行政犯罪立法之问题检视。从实践而言,目前行政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空白罪状过多、部分前置行政法规缺乏合理性、部分行政犯罪入罪门槛过低、立法缺乏总体布局、部分行政犯罪刑罚配置不合理以及行政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过于单一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各有成因,具体表现为行政犯罪立法理论化、标准化、系统化、范式化的欠缺,以及前瞻性的不足与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单一化的缺陷。由于这些立法问题的存在,我国的行政犯罪立法亟待理论完善和实践完善。第三章,我国行政犯罪立法之立场选择。尽管在理论方面,行政犯罪各个下属领域都有着为数众多的理论,但是从我国实体法出发,行政犯罪概念应为具有前置性的行政法律规范或以前置性具体行政行为为犯罪成立要件的,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犯罪;在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区分,即行政犯罪的犯罪论领域中采取“质量混合区别说”;在行政犯罪责任论领域中采取“单纯刑事责任论”,可以更有利于把握行政犯罪的本质,从而更好地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犯罪立法的实践对策。第四章,我国行政犯罪立法之完善对策。在实践对策方面,首先确立包括明确性规则、衔接性规则、合理性规则、类型化规则等四个规则作为行政犯罪立法的总指导。具体而言,明确性规则包括明文确定行政犯罪刑事规范中“量”的要素的规定与前置行政法律规范中例外责任规定,衔接性规则包括前置行政法规中细化刑事责任衔接条款、刑事法律规范中完备并细化衔接罪名与加强行政罚与刑事罚衔接,合理性规则包括行政犯罪立法应符合人民朴素的法律正义观念并具有前瞻性,类型化规则主要指按照社会危害性轻重选择、转换立法范式以及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立法范式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其次,分析各种行政犯罪立法模式理论并依据我国国情选择一元化立法模式,在保持一元化立法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对行政犯罪严格准入原则的提倡、行政犯罪立法的适时除罪化,以完善我国行政犯罪立法。再次,分析空白罪状的优劣并依据我国国情选定保留空白罪状的罪状形态,并通过限制补充规范的法定范围和限制空白罪状立法的恣意增长,以完善我国行政犯罪立法。最后,通过明晰我国刑法典中非刑罚实现方式的理论、地位、概念和种类,提出通过确立体系化的刑事性保安处分制度、引入不定期刑事性保安处分和单位主体资格处分以完善我国行政犯罪立法。行政犯罪概念自引入我国刑法体系以来,已经形成了我国行政犯罪立法的现实格局。总体而言,我国行政犯罪立法需得根据我国在新形势下的国情,在中国语境下提出我国的具体问题,然后在理论上选择正确的立场,在实践上确定具体的对策,从而达到完善我国行政犯罪立法的目标。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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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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