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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范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5 08:42
【摘要】: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但我国至今仍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法层面的法律缺失,给本罪的司法适用和司法认定造成了一些困难。本文结合最新出台的《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解释》,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出发,对理论界关于本罪保护法益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为信息主体的自主决定权和信息安全。“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应限于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当部门规章是对“国家规定”的细化规定时,可以作为参照,以保持刑法条文语境的协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认定时,在突出公民个人信息的识别性特征时,还要考虑个人信息客观上的保护价值以及信息主体的主观意愿。在界定“非法获取”行为时,不宜将“非法”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取,而应理解为行为人无权获取或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关于“非法获取”的行为方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窃取行为,还应当包括与窃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当危害性的“购买”、“交换”、“非法采集、处理”行为,以严密刑事法网。此外,本罪“情节严重”中的“情节”并非仅指客观方面的情节,而是对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整体性的评价。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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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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