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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妇女杀夫行为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0 16:40
【摘要】:受暴妇女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为避免将来继续遭受家庭暴力,趁施暴者不备将其杀死一类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区别于普通暴力犯罪,一概判处构成犯罪并承担较重刑罚,难免有违公平与民众朴素正义情感。将防御性紧急避险作为受暴妇女杀夫行为的出罪事由,具有可行性。防御性紧急避险指针对危险源实施避险行为,区别于针对无辜第三人实施避险行为的攻击性紧急避险。基于受暴妇女长期遭受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的遭遇以及由此形成的特殊认知,即使在暴力间隔期,受暴妇女仍感知自己处于巨大危险之中。当这种危险转化为现实的家庭暴力时,受暴妇女往往不敢反抗也无力反抗。对于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受暴妇女,习得性无助使得她们不相信自己的努力会对事态有所改变,所以平时不反抗以期平安度过每一次家庭暴力,但当她们无法承受决定反抗时,便要采取一种一定会成功且能彻底摆脱家庭暴力的方法,即杀死施暴者。对于普通妇女来说,看似可以提供救济的途径很多,但其并不具有实质性效果。所以,杀死施暴者实属受暴妇女走投无路的绝地求生之举。生命法益固然不可量化比较,但是生命法益的值得保护性却有所不同,尤其对于作为危险源的施暴者的生命法益的值得保护性有所下降,受暴妇女为保护生命或重大身体健康法益杀死施暴者也并未超过避险限度。因此,家庭暴力的受暴妇女身处遭受家庭暴力甚至被施暴致死的危险当中,为保护自身以及其他亲人的生命以及重大身体健康法益,走投无路,趁施暴者不备将其杀死的行为,符合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可以此作为其出罪事由。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9;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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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楠;钱伟;;论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J];理论观察;2015年10期

2 赵秉志;原佳丽;;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思考——基于家庭暴力视野下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5年13期

3 韩大元;;宪法学为何关注生命权问题[J];法制资讯;2012年11期



本文编号:263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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