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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错误汇款行为之定性

发布时间:2020-04-26 13:49
【摘要】:关于取走错误汇款行为之定性,学界早有学者对此作专门研究或者在诸如有关存款的占有等论述中有所提及。但即便如此,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可避免地涉及存款的性质、错误汇款的占有归属等疑难点,现有研究仍然存在诸多争论。因此,对取走错误汇款行为之定性,存在夺取罪说、侵占罪说、无罪说之极大分歧。基于此,本文尝试通过重新剖析取走错误汇款行为之定性问题的争议焦点,系统而全面地分析所涉及的争论点,在我国现行刑法语境下,找到合理解决的方案。论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引言首先对取走错误汇款行为之定性这一选题的意义作了说明,梳理、总结我国对该论题的研究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本文的两个研究重点:第一,解决错误汇款的占有归属及所有权归属的问题;第二,分析取走错误汇款行为到底符合哪一个财产罪犯罪构成的问题。第二部分基于域外视野,全面考察日本刑法理论关于取走错误汇款行为之定性争论,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其分歧在于对错误汇款的占有归属理解不同。就此,通过对银行占有说、存款名义人占有说、肯定说、否定说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探寻值得我国借鉴参考的地方,为后面解决我国错误汇款案件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关于错误汇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分别对存款现金与存款债权的占有归属作了详细论证,论证得出银行对存款现金具有事实上的占有、收款人对存款债权成立准占有。就此,由于收款人对存款债权成立准占有,主张取走错误汇款行为不符合夺取罪。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关于错误汇款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针对存款现金与存款债权有无所有权及其应当归属于谁都进行了讨论。论证得出银行对存款现金拥有所有权;就存款债权而言,则不存在所有权。就此,认为取走错误汇款行为根本不符合侵占罪所要求的合法占有变非法所有这一行为架构。第五部分结语,全面归纳了论文观点,并针对取走错误汇款行为应按照无罪处理进行了再说明。
【学位授予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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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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