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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废物处理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4-27 13:04
【摘要】:近几年,国家和社会对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的关注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环境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在诸多的环境问题中,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以其持续时间长、范围难以控制、对环境的破坏力度大、恢复环境难度高等特点,近年来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法治国家中,完善环境法制是最具持续性和有效性、保障力最强的环境保护方式。因而,应对危险废物非法处理污染环境问题,需要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在内的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有效衔接,而其中,作为其他一切法律制裁法的刑事法对危险废物处理的有效规制更显重要。但是,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规制危险废物处理法条的适用却不尽人意,没有能够有效的控制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趋势,危险废物犯罪依然呈高发态势。这种现象与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在许多相关问题上存在认识偏差以及刑事立法规定欠缺完备性有密切关联,需要通过专门的研究对刑事立法中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制加以明确和完善。危险废物处理问题依危险废物的不同来源,可以分为境内危险废物的处理问题和境外危险废物的越境处理问题,基于当前我国环境刑事政策对境内危险废物非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将仅对境内危险废物非法处理问题进行研究,对危险废物越境处理问题不做探讨。在仔细研读以往刑法理论界学者对于相关问题所著之论文著作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文章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政策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四个部分对危险废物处理的刑法规制问题加以研究。第一部分是危险废物处理刑法规制的基本问题。对危险废物处理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层面上的紧迫性以及理论层面上的必要性,即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刑法本体论价值、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价值,首先通过分析国际以及诸国国内立法中有关危险废物定义的规定,总结概括危险废物的概念,继而明确危险废物具有易燃性等五种性质,且呈现出种类多、来源广、有潜伏期、处理专业等特点,然后通过分析有毒物质与危险废物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以及危险废物与危险物质的部分交叉重叠关系,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的外延。第二部分是危险废物处理刑法规制的现状。为了对各种环境要素的污染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分立式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而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规制危险废物境内处理的罪名实际上还是只有污染环境罪一项,即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污染环境犯罪采用的是集中式的立法模式,具有单一性。自1997年刑法设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来,经过多次修改和解释,在现有刑法框架内,污染环境罪对规制危险废物境内非法处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污染环境罪对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制。对于污染环境罪中所规定的危险废物的处置行为,应当将其看作是危害行为的兜底条款,在对其进行界定时应结合法益侵害性的实质要件,对该罪危害行为的外延进行适度扩大;在现有刑法规范的框架内,要成立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理危险废物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宜适用故意说,且基于危险废物的特殊性,在判定非法处理危险废物行为人的认识要素时有独特的认定方法;同时,为统一司法适用,应从同一单位以及上下游犯罪两个方向根据主体身份差异分别探讨其各自的责任范围,进而明确污染环境犯罪中非法处理危险废物行为人的共犯成立范围,依法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危险废物处理刑法规制之完善。危险废物处理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根据实际适时适度地不断加以完善,因而建议通过在污染环境罪之后增设该罪的过失犯罪以及引入该罪的危险犯等措施,进一步对危险废物处理的刑法规制加以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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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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