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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案件认定中“先民后刑”原则之适用探讨

发布时间:2020-05-03 21:34
【摘要】:长久以来,受“先刑观念”和“先刑后民”原则的影响,适法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更为注重对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评价,急于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考查行为的定性,而缺乏对基本案件事实中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梳理和厘定。这不但是对刑法“一法独大”错误理念的纵容,也使得适法者对侵财案件事实的认定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疏于对案件实质和基础法律关系的把握。司法实务中,对一个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在规范层面上关乎着刑法适用的正当性以及量刑裁判的合理性;而在价值层面上则关系着刑法权威的树立以及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本文所探讨的“先民后刑”原则在侵财案件认定中的适用,旨在说明,对于任何一件侵财案件,不论行为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对于其主体身份、所实施的行为以及案件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对象等事实的判定,都应当经历一个“先民后刑”的过程。适法者在对行为做出合乎规范的评价时,必须对案件事实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抽丝剥茧、擘肌分理,使基础法律事实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层面就达到擘两分星的程度,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对行为性质的正确把握。本文以当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类别和相关规范为基础,结合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采用概括列举、比较归纳、对比详述、演绎推理等方法,着重探讨在侵财案件认定中适用“先民后刑”原则的可取之处。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首先围绕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别进行基本介绍;继而,结合该类案件的三种处理模式,对“先民后刑”原则在侵财案件事实认定中的意义展开新的解读,以体现本文的创新点之所在;最后,结合“先刑后民”原则占主导作用的现状,指出在侵财案件中首先明确案件民事法律关系,也即“先民性”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提出将“先民后刑”原则运用于认定侵财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设想。该部分首先对刑民交叉案件所适用的“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三种处理模式进行概述,并对相关的规范依据进行梳理;进而,剖析“先刑观念”大行其道的现状和弊端;最后,提出对于适用“先民后刑”原则认定部分侵财案件的思考和设想。第三部分:探讨“先民后刑”原则在判定行为人主体身份中的适用。首先,该部分从典型案例中提炼出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主体身份这一争议焦点;继而,结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说明,运用具体化的民事法律关系将行为人与案件中其他主体的相对关系厘定清楚,并以此为依据判定行为人主体身份的合理性;最终证明,对于对行为人主体身份有特殊要求的个罪而言,运用具体的民事法律考查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对危害行为进行刑法评价的前提基础。第四部分:探讨“先民后刑”原则在确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中的适用。首先,该部分从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确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角度展开,结合民事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引入典型案例;进而指出,民事合同相对性原理能够用以判断侵财案件中实际发生财产减损的被害方,并以此为根据对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做出此罪与彼罪的辨别;最终说明,运用民事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对判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理性之所在。第五部分:探讨“先民后刑”原则在判定涉案财产归属中的适用。首先,该部分从典型案例的定性争议中提炼出问题;进而,结合民法的表见代理制度,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阐明,若行为人在侵财案件中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在民法的表见代理制度内得以评价,就应当肯定该行为所产生的效力,同时,应当以此为基础判断涉案财产的归属,为不法行为的定性提供定纷止争的依据;最终说明,在符合条件的类型化的侵财案件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判定涉案财产归属的合理性之所在。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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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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