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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4 15:08

  本文关键词: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绑架罪中“情节较轻”之规定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所增加的内容。“情节较轻”的规定使绑架罪法定刑起点由十年有期徒刑降为现在的五年有期徒刑,解决了过去学者们广为批判的刑罚过重问题,使绑架罪的法定刑层次趋于合理,其意义不可谓不大。然而,何种情节的绑架行为可以归纳“情节较轻”中,在理论上学者们莫衷一是,在实践中审理法院做法不一。本文企图对此一探究竟。全文共四万三千余字,除引言外,论文主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证考察,发现主要存在混淆非法拘禁等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情节较轻”的适用标准不统一等两方面的问题。适用乱象的根源:第一,绑架罪“情节较轻”规定的模糊性,即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第二,绑架罪的基本法定刑过重,导致法官为了规避适用较重的刑罚而将绑架罪的基本犯认定为“情节较轻”。第二部分,主要研究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性质及类型。认为“情节较轻”属于减轻犯罪构成或者量刑规则的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缺陷;“情节较轻”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较小,这是为其配置较低法定刑的根本依据。绑架罪“情节较轻”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绑架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二种是绑架行为应适用基本法定刑,而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其社会危害性的。第三部分,阐述了认定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基本要求。第一,符合罪刑均衡原则。不仅在绑架罪与其他犯罪的外部关系上符合罪刑均衡原则,而且在基本犯与减轻犯的绑架罪内部关系上实现罪刑均衡原则。第二,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应坚持相对明确性。绑架罪“情节较轻”这样的简单规定存在弊端,而明示列举加兜底的规定方式具有优越性,值得提倡。第四部分,总结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第一,绑架行为不会造成被绑架者身体重伤害。第二,绑架行为未造成重大财产或者其他利益损失。第三,实施绑架行为之动机可宽恕。第四,绑架过程中采取补救措施。第五部分,探讨了绑架罪“情节较轻”与其犯罪形态之关系。第一,绑架罪的“情节较轻”与其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情节较轻”系针对绑架罪的既遂形态而言,不能因为绑架未完成而评价为“情节较轻”,二者的判断处于不同的时间阶段。第二,绑架罪“情节较轻”与其共同犯罪形态的关系。集团性共同犯罪形式的绑架罪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一般形式的共同犯罪不妨碍“情节较轻”的认定;“情节较轻”与绑架的主犯、从犯也是属于不同的认定时段,但是胁从犯的认定具有相对独立性。第六部分,重点阐述了“情节较轻”法定刑档次的量刑区间的划分。将“情节较轻”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以七年左右为分界线,划分为两个量刑区间,并归纳了各个量刑区间的适用情形。
【关键词】:绑架罪 情节较轻 司法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中文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绑架罪“情节较轻”司法认定的实证考察10-18
  • (一)绑架罪“情节较轻”司法认定的乱象10-15
  •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司法认定乱象的根源15-18
  •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性质及类型18-24
  • (一)“情节较轻”的性质18-21
  •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的两种类型21-24
  • 三、绑架罪“情节较轻”司法认定的基本要求24-32
  • (一)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须符合罪刑均衡原则24-28
  •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应具备相对明确性28-32
  • 四、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要素32-44
  • (一)绑架行为不会造成身体重伤害33-36
  • (二)绑架行为未造成重大财产或其他利益损失36-38
  • (三)绑架行为的动机可以宽恕38-42
  • (四)绑架过程中采取补救措施42-44
  • 五、绑架罪“情节较轻”与其犯罪形态的关系44-53
  • (一)绑架罪“情节较轻”与其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44-48
  •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与其共同犯罪形态的关系48-53
  • 六、绑架罪“情节较轻”中量刑区间的划分53-56
  • (一)绑架罪“情节较轻”中第一量刑区间之适用情形53-54
  •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中第二量刑区间之适用情形54-56
  • 参考文献56-59
  • 致谢59-60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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