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5-11 18:43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网络支付大大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支付方式,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的财产犯罪数量也呈上升趋势。面对新型的犯罪类型,多样化的犯罪手段,刑事司法实务中对相关犯罪的定性问题难以把握,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理论界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的定性的研究也远远不足,并且存在不区分资金性质和行为类型、罪名认定一概而论的问题。论文将完整而系统的研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问题,明确不同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的性质,为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势下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犯罪的准确定罪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为司法实践中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提供一些参考。论文从司法实务中的案例与司法数据出发,通过对相关刑事案件司法数据的分析,明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犯罪的现状,并总结出当前主要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犯罪的行为类型,分类进行分析。同时分析研究典型案例,明晰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照目前学术界的理论争议,针对性的提出问题,梳理逻辑,提出观点,解决问题。在分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的定性时,要关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性质,明确窃取行为的定性应当区分不同的资金类型。其中窃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中最基础、最常见的类型,通过明确窃取他人账户余额的认定问题,能够对进一步分析窃取其他类型资金行为的认定提供借鉴。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涉及到对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多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等问题的理解,以及对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的认识。因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同于信用卡,窃取行为的实质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的财产,且不构成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诈骗,因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在明晰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行为的认定之后,要考虑实务中其他类型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的性质。除知晓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而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信用卡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窃取其他类型的资金原则上认定为盗窃罪,也有一些实务中极少发生的窃取资金行为属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窃取,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此外,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包括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密码和冒用账号盗取资金两个阶段。以非法方式获取账户密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考虑不同的获取行为对罪名认定的影响。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本身不具有价值,因而除抢劫逼问获得密码当场冒用账号获得资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他单纯的获得账户密码行为不构成犯罪。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58900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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