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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法律—经济财产说辩护

发布时间:2020-05-11 15:26
【摘要】:财产类犯罪作为常见高发犯罪,既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也是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议题,其中,财产犯罪的法益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之一。正因为刑法学界并未就财产犯罪法益的形成定论,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不能依靠刑法理论给财产类案件定性和准确量刑,以至于对相似财产犯罪案件作出了不同判罚。因此,厘清财产犯罪的法益体系和范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现有的财产犯罪法益理论主要源于德国和日本。在德国,关于财产犯罪的法益主要有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经济财产说等理论;在日本,则存在占有说、本权说与中间说等学说之争。显然,日本的“所有权(本权)/占有”这一研究路径存在先天不足,无论是所有权说、占有说、基于占有的中间说亦或是基于本权的中间说,在解释论上都存在着理论的困境,因为日本刑法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指的是财物,但是在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中,财物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财产性利益也属于财产罪的侵害客体。由于日本学说并不能使我们区分占有的犯罪形态是否转移,也区分不了财产性利益是否转移的状态,更别提区分转移与消灭的利益占有问题与财产犯罪中损失概念的解释,因此这种研究路径并不能适用于我国的财产犯罪法益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德国以刑法上的“财产”概念为出发点的研究路径更具科学性,其中又尤以法律-经济财产说更具有合理性。其一,法律的财产说之刑法从属于民法的思想基础已不复存在,用民事法上的权利概念解释刑法上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经济生活的现实。其二,经济的财产说立足于财物的客观经济价值,过度依赖于行为无价值理论,认同非法占有和违法取得财物的经济性价值,不当扩大了财产犯罪的成立犯罪。其三,法律-经济财产说综合前两种观点,认为具有合法性和经济价值的物或利益才是我国财产类犯罪的保护客体,既能在宪法和刑法上找到立法依据,且在司法适用中并不会存在上述显著缺陷。因此,实务中,应以法律-经济财产说为指导财产犯罪司法实践的理论依据,以相关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去分析判断财产犯罪的行为客体是否包括违禁品,解决不法原因给付问题与所有人私自偷回他人基于合法占有的物品是否构成侵犯财产罪等实务中遇到的难题。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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