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制司法适用研究
【图文】:
图 1 2008-2017 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走势图(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地域分布统计分析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裁判文书案件总数可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发于沿海地区,且各个省份分布并不均衡,案件数量排序前十位依次为:河南省(2620 篇)、江苏省(2117 篇)、浙江省(1946 篇)、河北省(1559篇)、山东省(1230 篇)、福建省(1186 篇)、四川省(801 篇)、湖南省(744篇)、广东省(651 篇)、安徽省(611 篇)其中数量最多为河南省,共有裁判文书 2620 篇,约为排名第十的安徽省的 5 倍。而案件数量较少的地区,如海南省(13 篇)、西藏自治区(1 篇)、广西壮族自治区(62 篇)、宁夏回族自治区(44篇)等,与多发趋势案件数相差约有三十倍至五十倍之多。相较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传统人身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呈现较大地域差异性①。据图 2 可知,本罪多发于东部沿海地区,与区域经济活跃度大体呈现正相关,可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率与该地域的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格局以及刑事管制力度强相关,中小企业较多的区域,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更强,
10图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地域分布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适用情况根据 300 篇案例的统计,笔者将样本中出现的行为主体划分为中小企业、无业、农民及个体户。300 篇案例中有 2 篇没有涉及行为人主体身份,其余 298篇可囊括在行为主体类型中。从图 3 显示的统计数据可知,本罪的行为主体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人员,共有 265 个案例的行为主体是中小企业人员,占总体的 89%,后文将对中小企业中具体职位进行统计分析;其次为无业人员,共有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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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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