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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0-06-01 00:48
【摘要】:终身监禁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进行了规定,其适用对象是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是我国学者直接翻译过来的词汇,比较外国的终身监禁,我们国家终身监禁有很多特别的地方。例如,我们国家的终身监禁只规定在分则中,只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而并非作为独立的刑种出现。除此之外,我国的终身监禁是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终生性剥夺,犯罪人在服刑期间不得减刑、不得假释。其实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之后,我国刑法学界就一直存有关于终身监禁存废问题的争论。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多是把终身监禁当作死刑的一种替代措施来进行分析论证。而反对方的大部分学者则是站在终身监禁本身残酷性的立场来予以辩驳。我国立法是否真有必要规定终身监禁制度,同时仅将其规定在刑法分则适用于个罪,是否合理?另外,在适用终身监禁时,在实体上是否有必要细化其适用对象,是否可以对服刑人适用减刑假释,这些都需要探讨,但有关的研究并不多。最后,在程序上,能否引入终身监禁复核程序或者说该如何完善对应的执行程序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而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试图厘清上述问题,并对其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及完善建议,以期为有关立法研究提供些许参考。本文的观点是我国应当保留终身监禁,可以适当的扩大其适用范围。但是仅针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似有不妥,应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加以限制,除此之外,还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上对我国终身监禁进一步完善。文章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终身监禁的概念以及我国出台终身监禁的背景。接下来阐述了我国目前终身监禁的立法现状,并着重分析了我国终身监禁的特点与具体适用条件。第二章首先列明我国刑法学界对终身监禁立法妥当性的有关争论,然后阐明笔者自己的立场,即我国终身监禁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应予以保留,但同时表明我国只适用于贪污腐败犯罪的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也的确存在不当之处。因此,应对我国终身监禁加以完善。之后笔者从终身监禁有利于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这三个角度论述了笔者认为终身监禁应予保留的原因。最后从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违背罪行均衡原则、不符刑罚报应与预防的目的、浪费司法成本加重监狱负担这三个角度入手,论证了我国目前终身监禁所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第三章是对我国终身监禁立法完善的初步探索。首先从国外终身监禁的有关规定出发并对其做出具体评析。然后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在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终身监禁进行完善。在实体立法层面,建议我国在未来将终身监禁作为独立刑种列入总则,并进一步明确不得适用终身监禁的主体,调整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以及允许终身监禁适用重大立功的规定。在程序立法层面,建议增设终身监禁的复核程序以及建立配套的执行程序比如执行情况社会汇报制度、设立专门执行机关、配套的探视制度以及引进赦免制度等以进一步完善终身监禁的有关程序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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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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