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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共同犯罪初探

发布时间:2020-06-03 12:48
【摘要】:共犯的共犯是共犯中一类更复杂的形式,笔者在研究该理论的基础上,大胆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复合共同犯罪。本文旨在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通过举例分析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引出复合共同犯罪的概念,点明复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浅议复合共同犯罪的处罚根据,分类详细讨论各类复合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以对复合共同犯罪进行初步探索。本文共23500字左右,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复合共同犯罪概述。提出复合共同犯罪之概念有其必要性,虽与共犯的共犯相似,但两者需区别开来。共犯的共犯中的“共犯”仅指狭义的共犯,但其不足以概括可以想象到的所有共犯的共犯形式,而复合共同犯罪填补了前者之漏项。另外,“片面性”是复合共同犯罪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根据不同共犯形式的结合,复合共同犯罪可以分为正犯的复合、共犯的复合和正犯与共犯的复合三大类。在我国成文刑法的背景下,对复合共同犯罪的处罚毫无障碍,研究的重点应该是不同类型复合共同犯罪的客观归责问题。第二部分:正犯的复合。正犯的复合还可以分为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复合、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复合两类。在正犯的复合中,即使知情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明确不具有因果性,仍然将结果归责于知情者。但是,如果在知情者一方出现对于不知情者的共犯过剩,无论是“量”的过剩还是“质”的过剩,都不应把过剩的共犯结果归责于不知情者。第三部分:共犯的复合。共犯的复合还可以分为教唆与教唆复合、帮助与帮助复合、帮助与教唆复合、教唆与帮助复合等四种情况。在帮助与教唆复合的场合,当帮助教唆犯知情、正犯不知情的时候,他们与教唆犯三方都要为正犯的行为结果担责;当帮助教唆犯不知情的时候,无论正犯是否知情,帮助教唆犯不担责,其他两者担责。其他三种场合下,共犯中的三方都要为结果担责。第四部分:正犯与共犯复合。该种情况,只需分为正犯与教唆复合、正犯与帮助复合两类。在前者的场合下,共犯三方都要为结果担责;而在后者的场合下,共同正犯的双方肯定要担责,而帮助犯在知情的情况下担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担责。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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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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