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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占有

发布时间:2020-06-05 17:29
【摘要】: 本文中,笔者在借鉴国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基础上,提出占有应当作为我国财产罪的客体,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弥补传统理论学说的不足。在此基础之上,占有的判断对于认定财产犯罪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文章着重于对几种争议较大的占有情形进行详细的论述,以期对正确认定财产占有关系有所帮助。 本文分为四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对占有所下的定义,以及占有的成立所应具备的要素,最后对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些观点作了简单梳理和归纳。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刑法中和民法中的占有的区别、刑法中的占有和持有的区别,有助于深刻理解刑法中的占有的含义。 第三章论述了占有的刑法意义,即以占有作为财产罪的客体。为了和纷繁复杂的经济现实相适应,建立平稳的财产秩序,更好地保护财产所有权,国外很多国家在财产罪的客体这一问题上都采取了占有说的立场。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采取占有说的立场。 第四章就几种特殊的占有情形的认定作了详细的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4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尹丽媛;论民刑关系视野下的占有[D];黑龙江大学;2011年

2 徐晓璞;论刑法上的占有概念[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3 王小丹;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9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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