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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压缩气体动力枪支行为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6-06 15:37
【摘要】:目前,针对司法实务中对持有压缩气体动力枪支(以下简称气枪)行为定罪过于严苛的新情况,2018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公布。但是,《批复》只是终结了以往唯数量论、唯比动能标准论的“一刀切”式处理方法,仍然缺乏清晰、明确的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实践中出现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大量同类型的案件判罚不同的现象。在对持有气枪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时,要坚持以刑法谦抑性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指导;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实质标准,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法律标准。持有气枪行为的客观方面,当前枪支鉴定制度中存在枪支标准并不合理、司法裁量权力过大、刑法、行政标准冲突等问题,应采取重新界定并细化“枪支”的鉴定标准、统一评判尺度等措施。持有气枪行为的主观方面,在判断持有气枪行为罪与非罪时,容易出现事实认识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应采用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来进行认定;违法性错误应采用行为人认知与一般人认知相结合的方式来对其认定避免可能性。在对持有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时,应结合持有气枪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考虑枪支致伤力、能否通过改制达到增强致伤力的效果、行为人主观认知和违法所得等,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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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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