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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0-06-08 01:13
【摘要】:近些年因为经济发展的快速,各类中小企业的增多,导致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脱节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之一就是融资难。而融资的困难又直接导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增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率最高,也是最惹人注目的一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但是我国法律对此种犯罪形式的各方面规定都不甚全面,无论是从概念上,还是其外延上,都与其他的犯罪形式、或者未曾构成本罪的合法民间集资活动等无法明确区分。所以,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各种构成要件是判断罪与非罪、本罪与他罪的关键一步,是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人民的健康生活消除阻碍、带去稳定的必要途径。而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不特定对象”(构成要件)问题是明确此罪与他罪和是否构成此罪的最关键的步骤。本文主要分成四个章节论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的理解与适用”这一命题。第一章节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的背景、经过、目的及意义,第二章节用实案论述“对象”因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重要性,第三章节论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包括通说“特定对象”标准的缺陷、“不特定对象”标准的确立依据等问题,第四章节主要阐述的就是相关的立法建议。最后对本文的论述内容进行一个基本的概括和总结。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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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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