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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6-08 10:21
【摘要】:如何准确界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双方具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司法实务中按照犯罪既遂论处的案件,大多数在学者们看来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他们认为按照理论观点应当分别适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契约达成说、毒品交易说、买卖行为择一说、毒品交付说等。查阅大量裁判文书后不难发现,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实务中往往将犯罪未完成形态按照犯罪完成形态直接论处,在办案过程中出现意见不统一时,全部按照贩卖毒品罪既遂处理,对贩卖毒品罪未遂形态存在的情况予以忽略,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正确的定性和与合理的量刑。贩卖毒品罪既遂形态的准确界定,将使实务中对贩毒者定罪与量刑的认定符合刑法理论的规定,对毒品贩卖分子的人权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概言之,当前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界面对的难题,是如何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毒品贩卖问题用刑法理论来解答,以严厉惩罚犯罪。因此,需要明确界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填补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空白,以此完善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认定。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典型案例总结争议焦点。即双方达成买卖毒品的契约、毒品进入交易环节、为贩卖而买入毒品、毒品实际交付给买方是否可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并分别对争议焦点进行评析。第二部分,对贩卖毒品罪理论学说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并加以评析。比如契约达成说存在的问题是将民法上合同的成立条件简单等同于犯罪的既遂条件,此种既遂标准容易造成犯罪既遂标准过于提前。毒品交易说存在的问题是很难准确界定交易环节,仅从客观要件分析,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因素。买卖行为择一说存在的问题是对于先买后卖型贩卖毒品行为而言,买入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尚未造成任何侵害危险与危害结果,其处在贩卖毒品的预备阶段。第三部分,通过对以上争议问题的梳理,提出自己的建议,相比较其他理论学说存在的问题,毒品交付说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了保护,符合贩卖毒品罪行为犯的特征,也符合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在交付行为之前,比如买卖双方达成一致、进入特定交易场所、支付毒品款等行为都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为贩卖毒品的未完成形态。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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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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