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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的配置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0 20:43
【摘要】: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之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近年来我国加大反腐力度,修改立法、出台司法解释,力图构建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并重的配置模式,以此回应日趋严重的受贿犯罪。然而,相关司法解释径直违背立法规定,导致对数额主导模式的不当回归,使情节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采实证分析的方法,取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上半年400份受贿罪判决书为样本,通过阅读分析,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和归纳,以揭示当前受贿罪定罪量刑的一般情况,探寻受贿罪司法实务的现实问题。在肯定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说的同时,提出均衡配置的构想。“数额”与“情节”均衡配置模式可以弥补当前数额主导模式的不足,对受贿罪的规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围绕受贿罪中“数额”与“情节”的配置问题展开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阐述我国受贿罪“数额”与“情节”配置的相关规定,考察受贿罪中“数额”与“情节”配置关系的实务现状。在对97《刑法》、《刑法修正案(九)》及《贪贿解释》关于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的规定或解释进行梳理之后,本文以400例典型案例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务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存在重大现实问题,即“数额”权重架空“情节”权重、犯罪情节重复评价以及地区间处罚差距显著等,数额主导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而究其根源,在于《贪贿解释》对数额的依赖和对刑法规定的误解。第二章,反思我国当前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的配置关系。首先阐述单一数额评价模式的形成原因,因为该模式忽视“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重要性,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所以应对之加以否定。而后对混合评价中现有的以情节为中心的一元说、以数额为中心的二元说、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说三种学说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数额和情节均能够反映受贿行为“权钱交易”的本质,并能够在客观上反映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功能并重,所以混合评价体系下“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说值得肯定,但须对二者进行合理配置。第三章,明确并重模式下“数额”与“情节”均衡配置的调整思路。在肯定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均衡配置的充分合理性的前提下,勾勒出“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下“情节”要素的轮廓,将“情节”确定为反映法益侵犯性和人身危险性两种类型,并对其进行具体展开分析。《贪贿解释》对“数额”与“情节”配置关系的解读,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数额”与“情节”在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均衡配置应遵循如下思路:(1)数额决定定罪;(2)情节决定定罪;(3)情节决定定罪、数额影响量刑;(4)数额决定定罪、情节影响量刑;(5)数额与情节共同决定定罪与量刑。如此,既符合刑法规定,也能够有效打击与预防受贿犯罪,且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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