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犯过限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3 09:44
【摘要】: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问题作为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现有刑法研究成果中对它涉及的相对较少,尤其是关于过限行为的认定问题及行为过限者的刑事责任之承担问题。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问题做出准确认定,这涉及到审判过程中对此类情形适当的定罪量刑。鉴于对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问题研究领域中的相关理论的相对缺失,且司法实践中关于实行犯过限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因此,笔者尝试对共同犯罪过限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行为过限者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笔者首先引入关于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的两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主要涉及实行犯过限的认定问题,第二个案例主要涉及行为过限者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及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来引出本文所欲解决的法律问题,即实行犯过限的认定标准及共犯中没有超出犯罪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超出部分是否要承担相应的罪责问题。其次,对实行犯过限的认定标准及实行犯过限者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理论界的不同观点进行介绍,总结出这些刑法学者观点的共性,并对其做出评析。再经过笔者的个人分析,得出本文观点: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实行犯过限行为,应从两条途径入手,一是通过客观途径,即主要从客观方面入手,尤其判段实行者所实行的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所合议实行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是否相一致。二是通过主观途径,即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入手,尤其是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判定其是否与共同犯罪所谋议的主观心里状态相一致。对于共同犯罪没有超出犯罪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行为部分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也应当分别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方面入手进行判断:从客观条件进行考查,即看共同的犯罪行为部分与实行犯所实施的超出行为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同类型的客观因果关系。不具备客观条件时,共同犯罪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行为部分不负相关责任。具备客观条件时,需要进一步对共同犯罪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行为部分的主观心态作出判断,也即看共同犯罪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行为部分有无过失。若为故意,也即前者对于后者的超出行为部分有所认识,并且任之发生。若为如此,则意味着实行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超出共同犯罪所预谋的行为范围,那么也就不存在过剩或过限问题;若为过失,也即未超出行为者的行为对超出者的行为部分存在着过失。对此,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行为应承担相应罪责,但是不能承担主观上为故意犯罪方面的罪责,因为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行为部分主观上并没有故意的心理;若为意外事件,也即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行为没有认识。此时,没有超出共同犯罪行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行为则无需负责。最后,结合本文得出观点,对典型案例引发出的问题进行解决。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本文编号:2710990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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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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