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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6-13 12:11
【摘要】: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界定并不清晰,留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也不能起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尤其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应综合债务性质、犯罪对象、行为手段三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权利行使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以索债为目的的,不具有绑架罪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但权利行使行为要求权利必须具有正当来源,非法“债务”必然不属于本罪债务的范畴,且手段行为的非法性并不能改变债务本身的性质,不能仅凭手段行为的非法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此外,索要超额“债务”也会影响主观方面的认定。其次,对于犯罪对象“他人”范围认识的不一,也导致了本罪界定的模糊。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对犯罪对象作出严格限制,有力观点也仅将其限定在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人的范围内。但若将不负有清偿义务的第三人纳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对第三人人身权利保护的减损,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可能具有将第三人作为人质的目的,因此拘禁对象应仅限于债务人,但索债对象可以包括与债务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最后,非法拘禁罪的手段行为一般不具有严重暴力性,但暴力程度并不以伤害结果为评价标准,以杀害、伤害被拘禁人相威胁而向第三人索取债务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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