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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17-03-28 05:14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兴起和全面普及是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最显著最重要的变化。它不仅革新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生机与活力。经过多年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互联网企业并没有仅仅停留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层面,通过深度挖掘积累下来的数据信息,将业务拓展至金融领域,构建出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成为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至此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众筹是众多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之一,其运行的模式是项目发起人与资金支持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的撮合功能最终达到一种资金融通的结果。究其互联网众筹的本质,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模式的创新,通过互联网技术传播信息的广泛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面向广大的公众筹集资金。然而任何一种创新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众筹的出现为社会群众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因此对现有的金融管理秩序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互联网众筹根据其回报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捐赠型众筹、实物型众筹、债权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基于立法者一直以金融垄断主义的思想在构建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在金融自由主义下发展起来的债权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内生性刑事法律风险;而如果因众筹参与人操作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其又可能触碰到严重的外生性刑事法律风险,故此笔者意欲通过本文尽可能详细且全面的阐述互联网众筹三方参与人可能触碰到的所有内生性刑事法律风险和外生性刑事法律风险。同时,互联网众筹毕竟是一种金融创新,其具有传统的金融行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分析该创新中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原因,本质在于互联网众筹超前的创新与相关刑事立法相对滞后之间存在的矛盾。基于此,我们刑法应当在确定应对互联网众筹的应有原则的基础上,对个别的犯罪条文进行必要的调整;另一方面,作为互联网众筹的参与者,其需要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谨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笔者意欲通过三章十节的内容对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一章为互联网众筹的概述。首先,互联网众筹一词舶来于英文“Crowdfunding”,其兴起与发展具有一个过程,国外互联网众筹的发展较国内较早,通过了解国内外一些典型的互联网众筹网站设立与运营特点可以了解到互联网众筹兴起与发展的时代轨迹;其次,互联网众筹具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总体而言项目发起人和资金支持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信息撮合的功能达到一种资金融通的结果,根据资金支持者所得回报的不同,互联网众筹又可分为捐赠型众筹、实物型众筹、债权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最后,不同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捐赠型众筹基本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实物型众筹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债权型众筹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股权型众筹较为复杂,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多部法律的多种法律关系。第二章为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互联网众筹具有三方参与主体,即项目发起人、平台运营方和资金支持者,对其涉嫌的刑事法律风险的分析也是基于各方主体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以三方参与主体为分类标准,分别论述互联网众筹项目发起人、资金支持者和平台运营方可能涉嫌的刑事风险是一种较为全面的论述方式。首先,项目发起人可能触碰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的刑事法律红线;其次,平台运营方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最后,作为互联网众筹的资金支持者,其行为的方式仅仅是通过平台向相关项目注入资金,因而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为洗钱罪。第三章为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互联网众筹本质上是传统金融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而这种经营模式渐渐脱离了现今我国法律对金融行业构建的监管体系,故而有可能被现有法律所不容。互联网众筹之所以会具有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内生性的法律风险,本质原因还是在基于金融自由主义而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众筹行业造成了对基于金融垄断主义而构建的国内现今金融管理秩序的强烈冲击。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今已经由金融垄断主义渐渐过度到了金融自由主义,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成了时代发展不可逆的趋势,因此当下重点是要保护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基于此,在刑事法领域,应对互联网金融,我们应该树立鼓励创新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依法惩处原则。同时在具体罪名适用中,刑法应当做出适当的调整,审慎适用互联网众筹内生性风险易触犯的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作为互联网众筹的参与者,其自身也必须规范自己的众筹行为,严格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 刑事法律风险 金融创新 防控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s5-10
  • 引言10-14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10-11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11-12
  • 三、本文的结构12-13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13-14
  • 第一章 互联网众筹的概述14-23
  • 第一节 互联网众筹的兴起与发展14-16
  • 一、国外互联网众筹的兴起与发展14-15
  • 二、国内互联网众筹的兴起与发展15-16
  • 第二节 互联网众筹的运作模式、分类及发展前景16-20
  • 一、互联网众筹的运作模式16-17
  • 二、互联网众筹的分类17-18
  • 三、互联网众筹的发展前景18-20
  • 第三节 互联网众筹的法律属性20-23
  • 一、捐赠型众筹模式的法律属性20
  • 二、实物型众筹模式的法律属性20-21
  • 三、债权型众筹模式的法律属性21-22
  • 四、股权型众筹模式的法律属性22-23
  • 第二章 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23-40
  • 第一节 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概述23-24
  • 第二节 互联网众筹项目发起人的刑事法律风险24-30
  •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罪风险24-27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罪风险27-29
  • 三、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构罪风险29-30
  • 第三节 互联网众筹平台运营方的刑事法律风险30-36
  •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罪风险31-32
  •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罪风险32-35
  • 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构罪风险35-36
  •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风险36
  • 第四节 互联网众筹资金支持者的刑事法律风险36-40
  • 第三章 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措施40-54
  • 第一节 互联网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解析40-43
  • 一、互联网众筹的超前创新40-41
  • 二、相关刑事立法的相对滞后41-42
  • 三、互联网众筹超前创新与相关刑事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42-43
  • 第二节 刑事法律应对众筹风险的应有原则及相应调整43-51
  • 一、我国刑事法律应对众筹风险的应有原则43-46
  • 二、我国刑事法律应对众筹风险的必要调整46-51
  • 第三节 互联网众筹参与者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要义51-54
  • 结语54-55
  • 参考文献55-58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58-59
  • 后记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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